淮阴工学院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16:32:5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淮阴工学院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淮工院〔2017〕123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的管理。

二、新生入学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学生部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假期期满,学生应到校报到。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经学校同意,新生因病、应征入伍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因病或其他原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应征入伍的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随同下一届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者方可申请入学。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招生部门、学生管理部门、教务部门、各二级学院负责实施。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如学生对取消入

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处理有异议,可按学校申诉管理办法提出申诉。

三、注册与学习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校历规定时间按时到校,缴纳有关费用后,凭缴费凭证及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年9月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已注册学生在“学信网”予以学年注册。

第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以及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学制、学习年限

第十条 本科学制为4年或5年,4年制本科学习年限为3~6年,5年制本科学习年限为4~7年,时间自学生入校之日算起,包含休学及保留学籍时间。休学创业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4年制可至7年,5年制可至8年。

五、学习编级、学业预警

第十一条 每学年结束后,学校对学生进行编级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编入低年级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