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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 14:37:0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的区分是相对的 行政委托是内部还是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处分中的开除,是内部行政行为还是外部行政行为? 三、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如何划分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理论上争议很大,区分的关键是选择何种参照物。 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的区分,目的是解决二者的举证责任。 “不作为就是合法的” ? 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的四个构成要件? (1)存在义务

(2)有履行的可能性 (3)没有被履行 (4)主观上有过错

四、负担行政行为和受益行政行为

受益行政行为:指行政行为确认或者赋予相对人某项益或者解除某项义务、证明其具有法律优越地位的行政行为,其实质是对相对人有利的行政行为,所以也叫有利行政行为。 负担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科以行政相对人义务或者限制其权利、证明其具有法律不利地位的行政行为,其实质是对行政相对人不利,所以也叫不利行政行为。 五、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 区分的目的:

解决当前如何从程序上对自由裁量权加以控制的问题。 行政裁量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弊端? 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只能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而不能有自由选择的情形下所作的行政行为。

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方式、幅度、期限等范围内,根据自身判断从而有权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或者选择不同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对自由裁量行为如何加以控制 ? 第一,自我控制。

要求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实行自我控制。 从五个方面?? 第二、外部控制。

(1)立法监督和司法监督(即行政诉讼)。 属于外部的消极控制

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已不是单纯的、消极的防止行政主体不侵犯个人的权利,

而是积极性地要求行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政策行使裁量权力,采取必要的措施,满足公民物质和精神的需要。 (2)公众参与

属于外部积极控制的手段

包括参与行政决定的过程、影响行政决定结果的作出,从而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六、附款的行政行为和不附款的行政行为 例:发放出租汽车营运证中的附款 附款行政行为:指因附加了某种限制而使其生效取决于将来某项事实的发生或变化的行政行为。

不附款行政行为:指只要符合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行政行为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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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任何限制的行政行为。 附款行政行为的六种类型:

(1)附条件的行政行为:在行政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作为行政行为效力发生或中止的根据。

该条件一般是由相对人完成。

(2)附期限的行政行为:在行政行为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行政行为生效或中止的根据。

(3)附加负担行政行为:即附加有法定外特定作为、不作为或者忍受义务的受益行政行为。 (4)保留废止权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作出某一行政行为时,为了排除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而附有保留在特定情况下或在其所选择的任何时间内可以废止行政行为的这种权力。在该权力之下的行政行为,称之为保留废止权的行政行为。

(5)保留负担的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保留稍后再附加负担或作出时已附加有负担、但明确规定可能对原有的负担保留予以变更或者补充机会的行政行为。 (6)法律效力一部分除外的行政行为:只在一定范围内生效、而排除其他部分的效力的行政行为。

七、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 区分的意义和重要性? 二者划分标准——

行政法律行为所产生是的法律后果,而行政事实行为所产生的是一种客观效果。 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以产生某种客观效果为目的的行为。 准行政行为 ????

八、行政立法行为与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

是指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行为规范的行为,即行政机关行使立法权的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

指行政主体采取的直接影响相对一方权利义务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司法行为(准司法行为):

指行政主体作为行政争议或者民事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方,依照准司法程序审议特定案件、裁决特定争议的活动。

第七章 行政程序

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

一、概念和要素

行政程序是指:同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所构成的行政行为的过程。 四要素:方式、步骤、时间、顺序

二、行政程序的价值(健全程序规则的意义) 正当理由的行政程序具有两方面的价值: 一是工具性价值,一是自身独立价值。 (一)工具性价值:体现在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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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制行政权的滥用,提高行政效率。 用正当的行政程序来控制行政权的滥用

2、建立公正的行政程序可以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3、通过程序的公正促成实体的公正。 (二)程序自身的价值:

1、公正的行政程序是宪政精神在行政法上的体现。 民主关注 权利行使的主体

宪政关注 公共权力的行使方式

2、公正的、健全的行政程序可以塑造公民的生活方式、培养公民良好美德、消除与政府对峙的宪政心理、改善“官民”关系、增进公民对政府的信赖。

3、为社会冲突提供了一个理性的、和平的解决平台,为未决的案件寻求合法的出路。 三、行政程序的分类

(1)事前程序、事后程序 (2)内部程序、外部程序

内部程序是行政机关办事应当遵守的程序。

外部程序指调整行政机关和与其没有隶属关系的被管理者之间的行为规则。 本属内部程序,应当由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机关将自身应遵守的程序转化为让公民个人来履行,必然给公民个人带来很大不便 . 将内部程序转化为外部程序 (3)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特别程序

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公民权益影响较小的案件,应使用简单的程序,叫简易程序;

对案件特别重大、案情复杂、对公民的权益影响重大的,应严格按照相对比较复杂的特别程序 。

(4)强制性程序、可选择性程序

第二节 行政程序法的目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一、行政程序法的目的

1、扩大公民参政权行使的途径,增加行政透明度。

2、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益。程序权益也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3、提高行政效率和效能,使行政行为达到简单、迅速和经济的目的。 行政效能=行政效率X行政目标

4、培养行政相对人积极的守法意识,确保被管理者对行政的信赖。 5、监督行政主体公平实施行政职权,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6、具有稳健推进社会变革和进步的作用。 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民主 2、公众参与原则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参与行政决定的作出过程,并影响行政决定的结果。 “主动地”参与 3、公正原则

在程序上必须排除行政机关可能造成偏见的因素。 (1)行政主体应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各方参加人.

提供同等的参与机会,避免可能产生偏见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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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计的程序应符合比例原则。 (3)设计的程序应符合信赖保护原则。 要保护公民对行政主体的信任,不得采取形式上的手段欺骗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作出一个行政行为,不能走形式,不能用程序手段欺骗行政相对人。 案例: *哈尔滨水价听证* 4、效率原则

行政行为应尽量以最短的时间、用最少的人力财力物力取得尽可能多的收益。 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应当树立时间观念,质量观念和经济观念,在制度设计上有必要用时效制度、紧急程序、简易程序等具体制度来贯彻效率原则。 三、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情报公开制度:是指有关保障公民了解权及对了解权加以必要限制而组成的法律制度。 要求有关行政的情报都必须要公开

2、听证制度 :指有关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的理由和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并进行辩论和质证以及行政机关听取其意见,根据听证记录作出裁判等程序构成的一项制度。 “审裁分离规则”

3、说明理由制度:指任何行政决定都必须说明理由,且应在行政决定书中加以记载,便于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和行政相对人维护自己的权益。

4、回避制度: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案处理过程的专门制度。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5、证据制度:指关于行政机关和当事人之间调查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所要遵循的规则。 6、教示制度:指为了保障公众享有及时地从行政主体处获得劝告、建议和告知有关事项而建立的一种程序制度。

7、时效制度:又叫期间制度,即行政行为的全过程和各阶段应受到法定时间的限制的制度。 例:《行政处罚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第三节 行政程序中的证据规则

当前做法:先制定行政处罚程序法、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程序)等,待时机成熟以后,再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一、含义: 在提供、审查、判断证据以及对处理结果加以证明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政准则。 二、主要规则:

(一)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即在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如何划分) (二)行政案卷排除规则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四)不得强迫管理者自己证明其违法 (五)禁止可定案证据全部为传闻证据 (六)关于证明标准问题 (一)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得不负担的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以避免承担不利后果的一种责任。

在我国体制之下,行政机关不仅是调查取证人员,同时也是裁判人员。 行政机关承担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就转化为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承担的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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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应当对自己提出的积极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二)行政案卷排除规则 包括两方面要求:

(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必须遵循“先举证,后裁决”的原则;

(2)针对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行为,行政案卷以外的证据都不得作为行政决定的依据。 (三)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的根据。 “非法”既包括程序违法,也包括实体违法。 非法证据例如:

行政机关未经办理有关手续收集的证据 超过法定职权收集到的证据

违反“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规则所收集到的证据 当事人伪造的证据

采取非法手段如暴力强迫等调查收集到的证据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

(四)不得强迫被管理者自证其违法 (五)禁止可定案证据全部为传闻证据 传闻证据 ?

对待传闻证据的态度? (六)关于证明标准问题

证明标准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 简言之,即行政机关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必须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应当根据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所处理的案件事实的复杂程度、行政决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的大小等,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第八章 行政许可

第一节 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与性质

1、含义:指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行政主体经过对申请的审查而决定是否准许或许可当事人所申请的活动和资格的行政行为。 2、特点:七方面

3、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研究其区别和联系) (1)行政确认:

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对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利、资格或法律地位等进行确认、甄别、证明等的行政行为。 (2)区别:

A、两种行为的对象不同

B、两种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 (3)联系:

A、许可和确认常常是同一行为的两个步骤。 B、许可和确认有时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 4、行政许可的性质:“多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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