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6/17 3:36:5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渔业船舶登记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渔业船舶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部令第8号令,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项目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市级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柳州市范围(含城区及柳江县)的渔业船舶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的,需是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经审查合格后的渔业船舶。
2、申请渔业船舶变更登记,需是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并经审查合格后的渔业船舶:(1)船名;(2)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3)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4)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5)船舶共有情况;(6)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的除外)。
3、申请渔业船舶注销所有权和国籍登记,需是渔业船舶
灭失或失踪、拆解或销毁并经审查合格的渔业船舶:(1)所有权转移的;(2)灭失或失踪满六个月的;(3)拆解或销毁的;(4)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规定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 六、申请材料
(一)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渔业船舶船东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2.《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表》1份;
3.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4.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5.捕捞渔船还应交验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准造(购)证或捕捞许可证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6.用于远洋生产的渔业船舶还应交验农业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二)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2.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3.变更登记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1)船名变更的,提交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2)更新改造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3)渔业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变更证明文件。
(4)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提交抵押合同及补充协议和抵押权登记证书;船舶租赁合同变更的,提交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和租赁登记证书。
(5)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提交共有协议和共有各方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三)所有权和国籍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2.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因证书灭失无法交回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和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的证明材料。
3.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4.注销登记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1)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渔业船舶买卖协议或所有权转移的其他法律文件;
(2)渔业船舶灭失或失踪6个月以上的,提交有关渔港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3)渔业船舶拆解或销毁的,提交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4)渔业船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或租赁登记的,提交相应登记注销证明书;
(5)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提交不再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书面声明。
登记机关在注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同时注销该渔业船舶国籍。
(四)证书换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到登记机关申请换发国籍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渔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