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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工作

程序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发文字号】浙企资发[2011]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发布日期】2011.02.24 【实施日期】2011.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工作程序指引的通知

(浙企资发[2011]7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贸)委(局)、中小企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特制定《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工作程序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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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工作程序指引

为规范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审批行政行为,明确审批工作程序,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和《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制定审批工作程序指引。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审批程序

1、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 (1)公司设立申请

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到工商登记部门预核名称,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按要求准备相关设立申请材料,将申请材料递交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2)初审

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经审查核实后,在设立申请表上出具初审意见,同意设立的,上报所在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3)申请材料的接收与补正

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接收材料,并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将需要补正的内容及时通知申请人。 (4)审批

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补正材料送达后正式受理申请,按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并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的批复。 (5)颁发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同意设立的批复,在批复有效期内到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融资 2 / 3

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登记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设

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许可证进行登记、编号,并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备案。 2、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 (1)公司设立申请

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到工商登记部门预核名称,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按要求准备相关设立申请材料,将申请材料递交所在地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2)初审

所在地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经审查核实后,在设立申请表上出具初审意见。同意设立的,上报省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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