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 7:25:4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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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不作为行为属于国家行为,应负法律责任。《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都规定了使领馆及其人员、档案文件的不可侵犯,接受国有义务给予保护。
武装分子完全占领使领馆后,伊朗政府不仅没有采取缓和措施,其总理反而宣称人质应该继续扣留。这表明继续占领使领馆和扣押人质的行为已转化成国际行为了,伊朗一再违反条约义务。 (四)
1、《蒙特利尔公约》中对危害航空器安全罪是怎么规定的?
(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或
(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或
(3)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或 (3)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种行为将会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或
(4)传送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任何人如果他从事下述行为,也是犯有罪行: (1)企图犯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罪行;或 (2)是犯有或企图犯任何此种罪行的人的同犯。
2、该公约的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的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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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伊朗政府违背了哪些义务?
伊朗违反了国际义务。 根据以下条约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55年《美伊友好、经济关系和领事权利公约》、《联合国宪章》(禁止武力、和解争端、保护人权、诚实履行国际义务)等规定和国际习惯,一国派驻另一国的使馆和领馆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美国的使馆和外交代表有以下特权和豁免:使馆馆舍不可侵犯;外交代表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美国的领馆和领馆人员有以下特权和豁免:领馆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人身自由受一定限度的保护;综上所述,伊朗政府虽无法完全禁止民众在使馆附近游行示威,但应将示威限制在一定范围,并阻止示威者进入使馆或造成使馆的任何损害。
2、伊朗政府是否要承担国家责任?
因为在11月4日和5日的袭击大使馆和领事馆的事件中,不能证明这些袭击行为是代表国家或由国家机关负责的行为,所以,最初的袭击行为证据尚不足以说明该事件可能归因于伊朗。事件发生后,美国使馆和领事馆请求保护,但伊朗政府没有采取适当步骤保护使馆及其人员和制止事态发展,伊朗完全没有履行它的条约义务。
伊朗不作为行为属于国家行为,应负法律责任。《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都规定了使领馆及其人员、档案文件的不可侵犯,接受国有义务给予保护。
武装分子完全占领使领馆后,伊朗政府不仅没有采取缓和措施,其总理反而宣称人质应该继续扣留。这表明继续占领使领馆和扣押人质的行为已转化成国际行为了,伊朗一再违反条约义务。 (七)
1、根据国际人权法的理论和原则,对该案发表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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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确认《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第1款不仅创设了国家权利,也为个人创设了权利。法院这一解释的结果就是:在特定条件下,领事保护与外交保护可以重合,正如法院在本案中所指出的,可通过外交保护机制来主张源于一项领事关系条约的个人权利。正是由于本案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带来了这一问题,在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2006年二读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中,就专门将二者的区别和联系问题提了出来。(2)强调了临时措施的约束力,这一明确,将有利于法院在以后的实践中充分地发挥和行使其司法职能。
删掉的题目:
3、 简答《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对“空中劫持”的管辖权更多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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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公约》→ “并行管辖” 即航空器的登记国管辖与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非登记国除下列外不得行使刑事管辖权:(1)犯罪行为在该国领土上发生后果;(2)犯罪人或受害者为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住所;(3)犯罪涉及该国安全;(4)犯罪违反该国有关航空器飞行或操作的规定;(5)该国根据某项多边公约有义务行使管辖权。、《海牙公约》→主要管辖权与辅助管辖相结合。包括:1、航空器的登记国;2、发生犯罪的航空器的降落地国,而降落时犯罪者仍在机上;3、如果犯罪是在不带机组人员租用的航空器上发生的,则是承租人的主要营业所所在国或其永久居住地国。
13、简述《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对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管辖权规定
《海牙公约》→主要管辖权与辅助管辖相结合。包括:1、航空器的登记国;2、发生犯罪的航空器的降落地国,而降落时犯罪者仍在机上;3、如果犯罪是在不带机组人员租用的航空器上发生的,则是承租人的主要营业所所在国或其永久居住地国。4、当被指称的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 29、
何谓情势变迁?适用这一原则受哪些条件限制?
概念: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 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条件:第一、改变的情势是指缔约时的情势,而非缔约前、后情势发生的变更;第二,变更必须是根本性的;第三,这种改变的一项将根本改变依据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范围;第四,上述情势必须是各当事国在缔约时未预见的;第五,这种情况的存在必须是构成各当事国同意接受条约的必要基础。
30、
简述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使用国旗和国徽;使用馆舍不可侵犯;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通讯自由;行动及旅游自由;免纳捐税、关税。 31、
简述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人身不可侵犯、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管辖的豁免:(1)刑事管辖的豁免、(2)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3)作证义务的免除、(4)管辖豁免的放弃与执行豁免的放弃、(5)免纳捐税、(6)免除关税和查验、(7)其他特权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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