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汇编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8 23:42:4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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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船旗国以外的任何当局,不应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在公海上的军舰或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享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

33、试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相互关系(法律地位、边界划分、权利)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而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新的海

洋区域,包括水体和海床及其底土。大陆架指国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直至逐渐平缓到大陆边的海底区域,或至该国领海基线200海里深的地区。国家可以自由选择上述二种原则之一确定大陆架,并可对其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二者均涉及到海床和底土问题,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调整,在专属经济区海域的海床底土适用大陆架规定,大陆架上覆海域的法律地位不因大陆架规定改变。二者的区别在于:(1) 取得权利的依据不同,前者是非固有的,须经一国正式宣告;后者则是固有的;(2) 二者的地域范围不同,前者以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为限,后者则以200海里为基准,不足可延伸至200海里。二者的权利义务不同,前者涉及生物、非生物资源的专属使用、保护等权利,后者主要涉及大陆架上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35、论述外交特权与粮食特权的关系(引渡)

领事特权与豁免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比较,前者比后者的范围要窄些。有:

(1)领馆馆舍不可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无此限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①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而使馆则是规定不得进入使馆馆舍,包括工作之用和馆长寓邸之用;②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而使馆无此规定;③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而使馆无这种例外的规定。

(2)领馆有一定限度的通迅自由。在主管当局有重大理由认为邮袋装有不在来往公文或专供公务之用之物品时,可以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若拒绝则退回至原发送地点。而使馆的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3)领事官员人身不可侵犯受到一定限制,而外交人员人身不可侵犯不受此种限制。如当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时,依当地司法机关裁判,可予以逮捕或拘押。对外交人员的犯罪行为,接受国不能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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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与外交人员比较,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是有一定限度的。领事官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或提供有关来往公文及文件的义务。但领馆人员得被请求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除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外,不得拒绝作证。而外交人员无任何作证的义务。

35、引渡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 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

36、试述无害通过制度与过境通行制度的异同 (一)相同

1都是海洋法中的通行制度。

2沿海国有权制定法律和规章,要求通过的船舶或飞机予以遵守。

3都体现了沿海国的主权或管辖权与外国船舶或飞机的航行(飞越)自由的冲突,是两者权利协调的结果。 (二)区别 1.概念

无害通过制度,是指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不需要经过许可,均享有自由通过它国领海的权利④。 过境通行制度,是指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或公害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使用过境通行制,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权,即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 2.适用范围

无害通过制度是用于领海、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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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境通行制度仅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害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3.适用对象

无害通过制度只适用于船舶。 过境通行制度是用于船舶和飞机。 6通过的方式。

行使无害通过权的潜水艇要浮出水面并悬挂国旗。 形式过境通行权的船舶可以潜入水下航行。 7 通过的区域。

无害通过制只涉及水域部分,不涉及领海的上空。 过境通行制不仅涉及水域部分,也涉及专属经济区的上空。 8 两者对海峡的适用:

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适用的海峡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

过境通行制度指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目的而行使的航行和飞越自由。 无害通过制度应适用于下列国际航行的海峡:

(1)海峡内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2)海峡是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

(3)海峡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该岛向海一面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航道。 9对研究和测量活动的要求不同。

对于无害通过,绝对不允许进行研究和测量活动;

在过境通行时,非经海峡沿岸国事前准许,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 10、船舶和飞机在通行时的要求或义务。 更多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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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害通过制度中,海洋法公约对于在领海中通过的船舶有“无害”的要求。这些要求同时也是这些船舶的义务。

在过境通行制度中,海洋法公约对于船舶和飞机的要求没有这么严格

二、案例分析题

(十一)

A、B两国对C国发动战争没有正当理由。根据《联合国宪章》,战争或使用武力是被禁止的非法行为。国家只有在自卫和执行联合国安理会采取或授权采取的武力行动时,使用武力才是合法的。本案中A、B两国宣称的理由不构成合法使用武力的理由。对于C国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问题,其解决应依照有关禁止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际公约来进行。而这类公约并没有赋予一国在他国违反公约义务时使用武力解除这种武器的权利,对待恐怖主义也是同样如此。而且,C国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支持恐怖主义本身不构成对A、B两国的武力攻击。至于解放C国人民的理由,违反了C国人民自决原则,干涉了C国内政。因此,在没有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情况下,A、B两国单方面对C国发动战争违反了宪章原则和国际法。

1、$A、B两国轰炸C国自来水厂、学校等民用目标不符合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冲突方有义务将军用物体与民用物体以及民用目标与军事目标区分开来,并给以不同对待。C国发电站、自来水厂、警察学校和民用建筑等属于民用设施,享有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的保护。A、B两国不加区分地轰炸C国目标违反了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的义务。

2、$甲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国际武装冲突不是成立危害人类罪的一个前提条件。危害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谋杀、灭绝、奴役、酷刑、强迫人员失踪或种族隔离等任何一种行为。这种罪行对国内和国际武装冲突都适用。在现代国际法上,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包括危害人类罪)已无须以国际武装冲突为条件。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危害人类罪甚至不以是否在武装冲突中所犯为条件。在本案中,特别国际法庭对指控C国前总统甲的罪行有管辖权,而无须确定该国内战的性质。

(四)

1、《蒙特利尔公约》中对危害航空器安全罪是怎么规定的?

(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或

(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更多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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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或

(3)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种行为将会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或

(4)传送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任何人如果他从事下述行为,也是犯有罪行:

(1)企图犯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罪行;或

(2)是犯有或企图犯任何此种罪行的人的同犯。

2、该公约的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的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五)

1、伊朗政府违背了哪些义务?

伊朗违反了国际义务。 根据以下条约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55年《美伊友好、经济关系和领事权利公约》、《联合国宪章》(禁止武力、和解争端、保护人权、诚实履行国际义务)等规定和国际习惯,一国派驻另一国的使馆和领馆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美国的使馆和外交代表有以下特权和豁免:使馆馆舍不可侵犯;外交代表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美国的领馆和领馆人员有以下特权和豁免:领馆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人身自由受一定限度的保护;综上所述,伊朗政府虽无法完全禁止民众在使馆附近游行示威,但应将示威限制在一定范围,并阻止示威者进入使馆或造成使馆的任何损害。

2、伊朗政府是否要承担国家责任?

因为在11月4日和5日的袭击大使馆和领事馆的事件中,不能证明这些袭击行为是代表国家或由国家机关负责的行为,所以,最初的袭击行为证据尚不足以说明该事件可能归因于伊朗。事件发生后,美国使馆和领事馆请求保护,但伊朗政府没有采取适当步骤保护使馆及其人员和制止事态发展,伊朗完全没有履行它的条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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