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的规章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1 1:47:1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养殖场生产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和布局,确保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3、设置专职防治人员或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其技术人员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4、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患有人蓄共患传染病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畜禽养殖场的畜禽饲养。 5、种畜禽繁殖,要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6、根据畜禽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

7、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繁殖、饲料配方、畜禽免疫、疾病诊疗、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档案和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至少保留两年。

8、按照国家强制免疫规定,配合实施强制免疫,并对免疫过的畜禽佩戴动物免疫标识。

9、在专职兽医指导下真确使用兽药,实行用药安全记录。按规定实行宰前停药。不用假药、劣兽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

10、发生动物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服从卫生部门实行的防治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及时对有关密切触着进行医学观察。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属疫区或者受威胁区内的养殖场根据疫病种类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市政府依法采取的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 11、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12、排放污染物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便的堆放场所,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的散落、溢流,不得任意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积极实施畜禽粪便生态还田、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工作。 13、出售畜禽时要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当地镇畜牧兽医站提前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出售的畜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残留标准,禁止出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畜禽。按照国家要求收购和出售鲜乳等动物产品,并认真做好记录。

养殖场兽药和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1、建立完整的兽苗(疫苗)购进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的品名、剂量、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

2、兽苗(疫苗)的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性质检查、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主要内容有:品名、规格、主要成分、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3、搬运、装卸兽苗(疫苗)时应轻放轻拿、严格按照兽苗(疫苗)外包装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措施。

4、兽苗(疫苗)仓库转仓专用,专人专管。在仓库内不得堆放其他杂物,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地面保持整洁,非相关人员不得进入。

5、兽苗(疫苗)出库应进行准确记录,详细填写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使用日期、使用人员、何处使用,需在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严格遵守停药期。

6、不向无兽苗(疫苗)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购买动物用兽苗(疫苗),用药标签和说明书符合农业部规定。不得购进禁用兽苗(疫苗)、无批准文号、无成分的兽苗(疫苗)。不得购进原料药、无中文标识进口兽苗(疫苗)。

7、疫苗存放要设有冰箱,其冷藏室内有温度计,并有每天的温度记录,按照要求保存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