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案例分析基础知识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9 3:17:3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基础知识: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律规范的形式):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经济主体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如,一个三岁小孩,能否成为房屋买卖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

分析:可以,因为对于出卖人和买受人的要求,主要须确定的是出卖人或买受人是否为民事权利主体。三岁孩子是民事权利主体,但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他要成为合同中的出卖人或买受人的重要前提是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法定代理人代理只是涉及到他民事行为能力的部分,由于他拥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妨碍他成为民事权利主体。当然,三岁孩子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成为合同中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答案,不可以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主体:国家机关、企业和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和人员、自然人、个体、农村承包户

内容:权利、义务;客体:物、经济行为、非物质财富

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以意思表示要素,依法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民事法律形式:口头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书面形式(电报、电传、EDI、EMAIL或者公证,鉴证,审核登记,公告)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的种类(3):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代理权的代理

指定代理,依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

(不合法)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其行为足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向被代理人主张权利的代理活动。

代理权终止:1.代理期限届满或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效力:在期限内提出受保护,超出期限则不受保护

诉讼时效的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诉讼时效为1年的情形: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与受聘请人、委托管理企业的人的关系: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的经营实体。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擅自将企业的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合伙企业法:

合伙人间的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协议,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 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 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公司法:

公司与股东的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是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

分公司、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有限公司设立条件:1、股东人数50人以下,2、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 20% 2年 5年 30%,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3、公司的章程4、公司的名称和组织机构5、生产经营产所和生产经营条件 分公司设立条件:分公司(branch company)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执行董事、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与设立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2-200人,半数以上在中国有住所2、注册资本最低为500万 20% 2年 5年 30% 3、股份发行和筹备事项符合规定 4、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公司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6、公司的住所

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全部的股份。 2、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部分股份,其余的向社会公开发行 四、合同法: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生效时间: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 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 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 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的效力:《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撤回: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撤销: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后。 不可撤销条件:1.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2.以其他形式明确不可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合同履行做了准备工作。 承诺的生效条件:

合同的形式:书面、口头和其它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 口头、书面、公证、鉴证、批准、登记形式

合同的成立时间: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合同的种类(无效合同、可撤销(变更)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

无效合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变更)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示公平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