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遇险紧急通讯处置细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27 8:45:5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船舶遇险紧急通讯处置细则

一、船舶电台

1、船长签发遇险报警(初期)、遇险呼叫和遇险报告; 2、报务员应认真收听无线电国际遇险频率,打开自动报警器2182KHZ接收机。收到的是我国船舶的遇险报警,应即给予收妥确认,并与其保持联络;外国的适当考虑。 3、船舶遇险时,报务员应沉着冷静,迅速作好遇险通讯的准备工作。一旦船长有命令,即按规定拍发遇险报警、遇险呼叫和船长浅置的遇险报告。

4、构成紧迫危险时,报务员应在公用呼叫频率或分组频率上叫通我国任一岸台,告其有紧急情况报告,并在双方协定的频率上保持守听,以便电报即可能发出。

5、当船舶在海上需要立刻援助时,应即在国际遇险频率上拍发遇险报警、遇险呼叫和遇险报告,以便争取迅速有效的援助。

6、遇险:首加:SOS,MAYDAY或紧急“XXX”“PANPANPAN”

7、如在国际遇险频率上拍发遇险呼叫、遇险报告未获得收妥确认,报务员即可选用适当的高频公用呼叫频道呼叫我国任一岸台,并建立可靠有效的通讯。

8、高频可用我国正在值守的无线电话频率进行呼叫。 9、遇危机情况,报务员应开启两套收发信机,并置于预定的频率上使用,同时开启自动拍发器使用。

10、 在不影响遇险通讯的情况下,可用国际遇险频率通讯的间隙时间,向国内主管部门报告海事情况。

11、在与岸台或他船认可的频率上拍发遇险报告,并可要求岸台在该频率上保持守听。

12、参加遇险援助的所有船舶,均应在VHF/16和2182KHZ上保持连续守听。

13、遇险通讯终止,船长应以电报形式或通知岸台,恢复正常工作或约定时间和频率。 二、船长

1、船长必须掌握和熟悉遇险、紧急通讯知识,当遇险和紧急情况时,按要求进行。

2、船舶在航行中发生重大危急事项,但还不至于立刻对船舶和人命安全构成紧迫危险,如只需向国内报告,应命令报务员做好通讯准备,并将危急情况立刻报告岸台。当情况进一步恶化,严重威胁船舶和人命安全时,船长应亲自签发遇险、紧急报告,交报务员在国际遇险频率上拍发。 3、船舶航行中,应守听VHF / 16和2182KHZ无线电话值班接收机,当听到遇险呼叫和报警信号时,船长应亲自处理,并命令驾驶员做好记录。

4、遇险时,可在VHF/16频道上进行遇险呼叫,以便争取附近的船舶援助。

5、遇险船舶在拍发遇险呼叫和遇险报告后,如情况许可,应向主管部门报告船舶遇险情况。

6、船舶解除险情后,船长要亲自签置《遇险通讯终止报告》交报务员拍发,并通知报务员离船。同时遇险过程中,船长应派一名船员协助报务员工作,弃船时,带救生艇电台。 7、如遇险船舶要求代发遇险报告,应予接受并指示报务员立刻为其代发遇险报告。

8、凡指定担任遇险救助、遇险通讯的船舶,在没有得到主管机关救助任务解除的通知和遇险通讯解除前,不得离开救助现场。

9、遇险事件结束后,船长应把遇险事故处理情况写成书面总结报告主管部门。

三、遇险通讯中注意事项及交通法有关要求 1、报务员要熟练遇险通讯的方法

2、放救生艇时,要携带救生艇电台,并打开盖;携带无线电应急示位标等。

3、发送遇险信号时,要打开发信机高压。 4、熟悉单边带和卫通的使用和其他通讯设备。 5、及时命令报务员拍发遇险电报,避免拖延时间。 6、船舶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以最迅速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事故原因向主管机关报告(交通法)

7、事故现场的船舶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急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尽力救助遇难者,并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的名称、呼号和位置。

8、发生碰撞的船舶,应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并尽一切可能救助遇难者,在不严重危急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船不得擅自离开现场,遇难船应奋力自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