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13:02:5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

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劳社规[2008]1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07.01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

考试的通知》等2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更好地满足重点行业与项目建设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深发〔2004〕9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深府〔2006〕125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现予发布。 1 / 2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七月一日

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更好地满足重点行业与项目建设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深发〔2004〕9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深府〔2006〕12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运输、经营、服务等一线岗位工作并熟练掌握操作技能,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或在国家级一、二类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具有特殊才能的技能人才。

第三条 引进高技能人才应破除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身份限制、不受地域和企业所有制限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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