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习题(附答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1 18:29:0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一般情况下凡符合相关资质条件报名的应全部入围,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可对投标人提出类似工程业绩的要求。让尽可能多的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竞争,即使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有可能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并大幅度提高评标成本时,也要使用随机抽签等方法确定入围投标人,从而大大压缩串标的操作空间、显著提高串标成本并大大降低串通招投标成功的概率。确保投标单位入围的公开、公平、公正。

4.实行项目建造师备案制,确保无挂靠现象产生

实行注册建造师考试制度后,我国施工项目管理将逐步实行项目建造师责任制,由项目建造师负责工程的全过程的施工管理,而目前我们国家对于相应的管理制度还不够到位,特别是近年来建造师挂靠现象比较严重,建议主管部门及时建立建造师工程管理备案制,防止项目建造师多工程多单位进行投标。且建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中标人在进场和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造师,以防止项目管理不到位及虚假投标,杜绝恶性竞争。

5.完善评标专家库,建立评标专家信誉评价体系

要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运作机制,防止“随意性”和走过场,确保人员组成的随机性和保密性,确保评标专家能够服从良知,在评标过程中独立体现个人意志,充分体现其公平、透明的立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核和比较,合理、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人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在评标过程中要勇于暴露阴暗,对一些串标围标要做到早发现、早查处;对于投标报价总价及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以及主要材料设备、机械费用高于最高限价或明显高于社会平均费

用水平的,评委会可将其投标报价进行重点评审,亦可进行质询要求投标人给予合理解释,如果在本项目招标投标中,大部或全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出现类似现象,有围标串标嫌疑,背离合理低价、择优原则,损害招标人权益的,评委会可宣布本次招标失败,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建议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并将评标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实施中标项目的后续监管,实施全过程监督

应该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在招投标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其监督职能,有条件的应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通过对中标后的工程进行审核、评议、纠错、追究,使侥幸过关者在中标后的跟踪管理中原形毕露,从而信誉扫地,被清出市场并受到法律制裁。

7.加快资源共享和电子评标步伐,杜绝隐蔽串标现象

由于评标时间短,内容多,很多串标现象十分隐蔽,很难被评标委员会和招投标监管人员发现,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电子技术采用电子评标,利用电脑快速准确的查处一些隐蔽的串标行为,协助评标专家发挥其公开、公平、公正的服务和监管的作用。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精心打造一个标准明确、功能完善、职责分明、电子化、一厅式一条龙运作和监管服务的平台,通过科学化的手段,严密的招投标操作细则,统一规范的监管和服务标准实施监管服务,以尽量克服当前人工操作为主,透明度和相互制约不强,易产生不轨行为的现象。

五、结束语

串标实质上是一种无序竞争、恶性竞争的行为,它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妨碍了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往往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而把有实力、有优势的潜在中标人拒之门外。要着力纠正外围运作,进场走形式的问题,使招投标全部活动都能真正在有形市场内运作并接受全过程监督。真正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招投标中的作用,推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转载 2、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理顺政府监管体制,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招投标监管体制,改变“九龙治水”的多头管理状况,革除“同体监督、体内循环”的弊端,减少重复管辖和交叉管理,建立统一的招投标监管机制。同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从制度上解决监管队伍的编制、经费、人员保障等问题,建立统一、高效、公正的投诉处理机制,强化监督执法,不断提高政府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3、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

加快电子招标制度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投标信用体系评价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投标信息网络平台,完善工程招标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在目前信用体系还不完善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或取消对投标企业的资信业绩评分。 4、完善从业资格准入制度

由于没有实行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一些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和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招投标法律制度掌握不够不全,对工程招标中出现的串标围标活动,失于防范、失于察觉、失于查证、失于处罚的现象大量存在,客观上纵容了串标围标活动的发展。加上我国招投标代理机构领域准入条件设置不合理,代理

机构数量偏多,竞争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为此,建议完善招投标领域从业资格准入制度:

一是加快建立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应当尽快出台相关制度,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文规定各级、各类招投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招标师。

二是规范日常代理行为。在日常代理活动中,所出具的招投标文件文书,都必须由具有招标师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编写,并由招标师签字盖章。

三是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对于在政府部门从事招投标监管的人员,也应当明文规定其必须具备招标师资格,否则将无权做出任何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以保证整个招投标活动各方参与人的素质、水平和能力。 5、建立电子化招投标平台

对我国而言,电子化招标尚处于试运行阶段,目前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为确保我国顺利、有效实施电子化招标,少走或不走弯路,一方面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特点,研究出符合国情实际的操作方案;另一方面要及时总结我国电子化招标实践当中出现的新特点、新问题,加强对电子化招标平台的研究,找到一条切实可行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化招标之路。 6、探索新型的案件查办机制

在各地招投标监管部门中,建立一套信息互通、上下联动、互相合作、便捷高效的查办机制。在现行监管体制下,对疑难案件的查处,要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作用,建立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纪检监察部门等参与的联合查处案件机制;完善重事实、重证据,严格依法办案的程序;要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和信息网络技术,提高案件查处的能力;使得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和其他参与人不敢串标围标、不能串标围标。

7、加强媒体对招标活动的舆论监督

大量的实践证明,加强媒体对招投标活动的舆论监督,让各方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行为曝光于公众视野之下,是防止出现暗箱操作、腐败行为和串标围标等行为的有效方法。在工程项目招标实践中,要积极引入舆论监督机制,对大众媒体开放,做到阳光、透明、公开;同时建立必要的基金会,奖励提供线索的举报者,鼓励投标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关心中标公示结果,依法行使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8、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一方面要改进监管制度和措施,提高串标围标违法成本;另一方面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从招投标制度的长远发展出发,摒弃陈旧的“部门意识”和“区域意识”,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加强监管主体地位,强化监管职能,严厉查处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串标围标、骗取中标、规避招标等不法行为。同时,要充分发挥招投标行业部际协调机制的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监督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实现联合执法、联合监督。 9、加快全国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平台建设

在国家层面,应加快建立统一的招投标电子网络信息平台。各地的招投标信息网站,要尽快实行联网,并作为国家招标投标电子网络信息平台的一个分站和终端。各地的招标信息、开标活动、评标结果公示和违法行为处罚结果,都应当在国家招投标电子网络信息平台发布。使得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都无所遁形,形成“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局面,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环境,切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完善招投标全过程的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