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期末复习小资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3:05:2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房地产法》期末复习小资料

一、名词解释

1、房地产法: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开发、交易及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房地产业: 房地产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产业,是具有生产,经营和服务职能的独立行业。

3、房地产法律关系:是指房地产法律规范在调整房地产开发、交易几管理过程中发生房地产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房地产交易法律关系、房地产租赁法律关系、房地产管理法律关系等。

4、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房地产法律关系中一发享有权利(或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或负有职责)的国家房地产管理机关、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公民及其他法人或社会组织。

5、房地产法律关系客体: 指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6、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是指调整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土地征用 : 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目的,依法强制取得他人土地并给予补偿的一种行为。

8、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9、招标出让:是指在规定的期限以内,由符合招标条件 单位或个人,以书面投标的形式,竟投某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由招标人择优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让方式。

10、房地产开发:广义的房地产开发是指在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狭义的房地产开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的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的行为。

11、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12、房地产抵押: 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13、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受物业管理人(或称之为业主)的委托,对物业进行修缮、养护、经营并为使用人提供多方面的服务的行为。

14、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法律规定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对房地产的权属状况进行持续登记。

15、契税:是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向不动产取得人征收的一种税。

16、拆迁安置:指拆迁人按照拆迁协议的约定将被拆迁人安置到由拆迁人新建、购置或拆迁人提供的其他房屋中居住或供其使用。

17、城市房屋拆迁法:是指调整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实施房屋拆迁行为所发生的社会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8、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是指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多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助金额。

19、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又称 \卖楼花\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它是房地产转让的一种最主要的买卖方式。这种转让方式不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广筹资金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20、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产权登记是指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利 (租赁、抵押等)的登记。

房屋产权登记是房地产产权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依法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法定形式之一。

21、基准地价:所谓基准地价,是指按照不同的土地级别、区域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工业、住宅等各类用地的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二、问答题

1、房地产法律关系的特征

A、 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多重性。 B、 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性。 C、 房地产法律关系客体的特殊性。

D、 房地产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具有严格程序性。 2、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法律制度

是指调整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特征

1)财产性,指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 2)平等性,是指出让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3)期限性,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年限限制。 4)出让人的单一性和受让人的广泛性。 5)权利客体的特定性。 6)设权行为性。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特点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 5、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的关系: 出让与转让的关系

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形式,他们都是一方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有期限地让度于另一方利用;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行为都不影响国家对出让,转让土地的所有权。这两点体现了两者的共性。同时,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让为前提条件,而土地使用权转让又可促进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的经济繁荣和发展

出让与转让的区别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土地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后,受让方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后,通过出售,增与或交换等方式,将自己享有的未满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在转让人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内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土地二级市场。

2)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土地使用权从国家土地所有权分离而成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而土地使用权转让则是土地使用权成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之后使用权人再依法将他转移给其他公民和法人的行为。前者是土地所有者行使土地所有权的结果,后者则是土地使用者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法律上处分的结果。

3) 土地使用权出让反映的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土地使用权转让不仅反映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关系,而且反映土地使用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关系。

6、完善我国土地征用法律制度的设想: (一) 建立国家统一征地制度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建设征用土地时,由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签定征地

协议,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后,用地单位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这一规定混淆了土地征用与使用行为的法律性质,搞乱了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和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征用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产生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实现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我国法律规定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只有国家和农民集体,因此,土地征用协议只能由国家(或国家授权单位)与农民集体(被征地单位)签定,而不应由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签定。国家取得土地所有权以后,再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方式,在用地单位和国家之间建立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因此,我国应建立国家统一征地制度,由国家授权有关单位代表国家与农民集体签定土地征用协议,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二) 采取列举法,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第2条也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对土地实行征用。何谓公共利益?我国《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仅在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中”,把公共利益与国家建设等同起来,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依照本章办理”。本书认为国家建设应以该法第22条来判断,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属国家建设:(1)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2)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项目。但经过政府批准的项目有的是以盈利为目的,有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土地管理法》应把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建设项目,作为土地征用的范围,并在该法中予以列举。

(三) 扩大征地补偿范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我国先行的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和范围,以远远落后与经济的发展,应参照世界其他国家的土地征用法,扩大土地征用的补偿范围,提高土地补偿标准。

7、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条件

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应在100万元以上,而且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房地产开发的特点

1、房地产开发是多部门协作活动。房地产开发包括基础设施开发和房屋开发,而要完成这些开发活动,必须要规划、土地管理、设计、施工、市政、消防、环境、绿化、供电、供水、通讯、商业、银行等相互协作,否则房地产开发活动就不能进行。因此,房地产开发是一种多部门协作活动。

2、房地产开发投资大。房地产开发是以基础设施和房屋为开发对象的投资活动。由于基础设施开发涉及的范围比较大,包括地面设施建设和地下设施建设,因此,投资量比较大。

3、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房地产开发作为一种生产活动,它不像一般商品生产投资量少,涉及的面窄,生产场所比较小、生产环节比较集中。它需要许多环节,经过多项程序才能完成。一般小型开发项目,从立项到交付使用,最少需要一二年时间;中型开发项目,需要三四年时间;大型项目则需要更长的时间,因此,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

9、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全部投资的25%以上,并己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10、房屋不可出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