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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收费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
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部门】江苏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3.01.16 【实施日期】201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收费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公规[2013]1号 2013年1月6日)
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收费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切实保障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省公安厅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收费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省厅内保总队。
江苏省收费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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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省收费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营业场所安全,依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收费营业场所,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供电、自来水、燃气、通信(含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网络等企业设立、面向社会公众办理业务并收费的营业场所。
第三条 收费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预防盗窃、抢劫、火灾等案(事)件发生。
第四条 设立收费营业场所的企业及其营业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收费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的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收费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 收费营业场所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应配备保安员等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六条 设立收费营业场所的企业及其营业场所应当定期对员工开展安全知识教育、防范技能培训,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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