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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

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08]4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26 【实施日期】2008.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8〕43号 2008年5月2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各金融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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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债务管理,规范高等院校债务的举借、使用和偿还

行为,控制债务规模,防范债务风险,确保我区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债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院校债务,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举借的银行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融资借款、财政外债转贷资金,专项用于教学行政用房、学生生活用房、基础设施改造等基本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等方面形成的债务。

第三条 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债务的举借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通过举债进行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应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后,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借款项目申请书及相关评审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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