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反向假冒研究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16:34:2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商标的反向假冒研究

商标反向假冒是指反向操作商标的假冒行为,也就是说,在没有经过商标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人商品上的商标替换成其他商标,从而将这些商品进行销售的行为。该违法行为带有较强的欺骗性,不仅破坏了所有权人行使专有商标的权利,同时也对被反向假冒者的商品信誉造成了损害,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进而破坏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这种违法行为应受到制止和惩罚。 一、商标反向假冒的概述

反向假冒,由英文reverse passing off演变而来,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商标假冒的反向操作,它是由传统的商标假冒行为发展而来,假冒者通过简单的替换商标的方式冒充来自他人的商品,通常假冒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原告的相似,这就构成假冒。《美国1946年的栏哈姆法》是商标反向假冒含义的起源,其中第1125条的第127款将此违法行为定义为reverses passing off,从表面上来看,就是相反的骗卖或颠倒的骗卖。于是,商标反向假冒可以被定义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撤换他人合法帖附的商标后,再将商品投入市场的行为。 1994年北京发生的枫叶商标与鳄鱼商标纠纷案,被认为是中国的商标反向假冒第一案。这类事件的相继出现,促使我国的《商标法》于2001年进行了修改,明确将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被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纳入《商标法》调整范围中,避免了司法机关在今后处理此类案件时,出现类

似枫叶与鳄鱼商标纠纷案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商标反向假冒的情形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擅自将商标注册人商品上的商标换成行为人自己的商标,并将该商品作为自己的产品出售;一是擅自将商标注册人商品上的商标移除,并将该商品再次出售。前者明显地在商品标识上显示出假冒行为人,被称为显性反向假冒;后者无法直接从商品上辨别出假冒行为人,被称为隐性反向假冒。这两种行为都反映了反向假冒行为所具有的隐瞒商品真正来源的基本特征。 二、商标反向假冒的法律性质

商标反向假冒的侵权行为有多个方面,既是商标侵权行为,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是还是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一)商标反向假冒是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反向假冒窃取了商标权人的商品信誉,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在显性反向假冒中,行为人在没有被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或者其他人的商标替换成其所购买的商品的注册商标,将原来的商品及其注册商标分离开来,从而影响了这些商品信誉的发展,使这些商品的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在隐性反向假冒中,行为人未得到权利人允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私自替换、去除特定商品上的商标,这种违法行为也使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这里所说的利益有两种:一个是商品的直接财产利益,另一个是商标的无形价值。商标的反向假冒这种行为,是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一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二)商标反向假冒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的反向假冒是违法行为人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假冒其他人的商品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影响了市场有序发展。根据我国的《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商标的反向假冒行为违反了该条法律规定,该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社会实践中,反向假冒行为人和商标所有权人双方系竞争关系。违法行为人通过替换商标,隐瞒了被反向假冒商品的来源地,该行为蒙蔽了消费者,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反向假冒的行为是通过替换商品上的真实商标,虚假表示商品的来源,达到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目的,恶意抢占市场份额、攫取暴利,不仅影响了市场正常秩序的发展,同时也使竞争者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违反了我国《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三)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是一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商标反向假冒是违法行为人利用他人商标对自己商品来源的虚假表述,损害了消费者的真情知悉权。根据我们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19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及第20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为实现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目的,立法在法律上不仅赋予了消费者知晓产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又规定了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