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详解)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 7:12:5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十四章 相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第一节 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

一、法规规范体系的重要性

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是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建设的基础,是依法行政的必要前提。国家通过特种设备的法规规范,提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要求、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性能要求。法规规范所规定的安全准则,反映着国家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使用管理的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国加入WTO后,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日显重要与紧迫,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完善程度高,能形成符合我国利益的特种设备技术贸易壁垒,会加强国际社会对我国特种设备法规规范认可程度,提高我国特种设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深层次地影响我国特种设备制造业的发展。

二、我国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的基本结构

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引用标准等五个层次构成。

1. 法律

法律由全国人大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公布。

现行法律中涉及特种设备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及节能工作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主席令第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是针对特种设备管理的法律,是处理特种设备违法案例的依据。 2.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这个层次包括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等三种法规。

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由国务院制定,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等。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有立法权的较大城市人大制定。如一些地方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劳动保护条例、劳动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3. 部门行政规章

部门行政规章这个层次包括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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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行政规章是以国务院行政部门首长如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的形式颁布、行政管理内容较突出的文件(相关办法、规定),如《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号,2001年9月17日起施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号2001年12月29日起施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号 2001年12月29)、《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 2002年7月12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2003年4月24日起施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40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经 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规章。 4. 安全技术规范

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注:2014年1月1日前仍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活动制定颁布的强制性规定。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安全技术规范”通常称为规程、规则、导则、细则、技术要求。

如《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2010,2010年11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10月27日发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2007年8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等。

5.引用标准

引用标准主要指安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标准。引用标准主要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安全技术规范与引用标准主要有如下关系:

(1)安全技术规范是强制性的,标准被安全技术规范引用后其引用部分即是强制的; (2)安全技术规范是提出特种设备安全要求的主体,标准被引用后是对安全技术规范的补充; (3)安全技术规范是对特种设备全方位、全过程的最低安全要求;产品标准中应当清晰表述如何实现安全技术规范的最低安全要求。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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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从狭义上讲,《劳动法》是指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广义上讲,《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以及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下对《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进行了简单解析和说明,以供学习参考。

1. 劳动合同

(1) 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涉及7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以前,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的法律行为。

1) 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订立的,当然经协商一致可以予以变更。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擅自更改合同内容的,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

2)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3)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5) 下列四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在1个昼夜或1周之内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2) 休息、休假时间

休息时间指劳动者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和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休息时间、探亲假休息时间和年休假休息时间则称为休假。《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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