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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锡政发[2008]244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28 【实施日期】2008.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锡政发〔2008〕24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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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危险物质的品名及临界量按《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和加强监测预警装备、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 安全生产、公安、质监、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并及时互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单位全面负责、落实动态监控,属地分级监管、联网监测预警”的原则。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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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监控全面负责。其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必须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的等级按危险物质临界量的倍数确定。具体划分为以下四级: (一)临界量以上5倍以下的为四级重大危险源; (二)临界量5倍以上10倍以下的为三级重大危险源; (三)临界量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为二级重大危险源; (四)临界量15倍以上的为一级重大危险源。 本条所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九条 依据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实施分级监测预警。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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