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2018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5 9:41:1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12-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的情况

有此类情况□ 无此类情况□ 持有人姓名 股票名称或代码 9

持股数量 填报前一交易日市值(万元)

持有股票情况(续) 持有人姓名 股票名称或代码 填报前一交易日所有股票的总市值 备注 持股数量 填报前一交易日市值(万元) 万元 说明:①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或“无此类情况”后的□内划“√”。②有此类情况的,应逐人、逐只填写持有的所有股票的名称或代码、持股数量、填报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市值(市值=单只持股数量×收盘时股价),并合计填写填报前一交易日所有股票的总市值。③通过“港股通”购买的股票,也需要填报。开通融资融券账户购买的股票,应当在“备注”栏注明融资融券使用额度等情况。④在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持有股票情况,填写在“国(境)外的投资情况”事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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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基金的情况

有此类情况□ 无此类情况□ 持有人姓名 基金名称或代码 填报前一交易日所有基金的总净值 基金份额 填报前一交易日净值(万元) 万元 说明:①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或“无此类情况”后的□内划“√”。②有此类情况的,应逐人、逐只填写持有的所有基金的名称或代码、份额、填报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净值(净值=单只基金份数×收盘时单位净值),并合计填写填报前一交易日所有基金的总净值。③通过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互联网等各类基金销售机构购买的理财产品中属于基金的产品,均需填报。④在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持有基金情况,填写在“国(境)外的投资情况”事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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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投资型保险的情况 有此类情况□ 无此类情况□ 投保人姓名 保险产品全称 保单号 保险公司名称 累积缴纳保费、 投资金(万元) 万元 累计缴纳保费、投资金总额 说明:①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或“无此类情况”后的□内划“√”。有此类情况的,应逐人、逐单填写持有的所有投资型保险的保险产品全称、保单号、保险公司名称、以及累积缴纳的保费、投资金等,并合计填写所有保单累计缴纳保费、投资金总额。②投资型保险,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两类。③“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是指截至填报日仍然生效的,在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或养老保险公司等购买的,保险产品名称中含有“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或“万能型”等字样的保险产品。④“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是指截至填报日仍然生效的,向财产保险公司缴纳投资金(包括保险储金、投资金、保障金、投资认购金等),获取保险保障,并按合同约定取得本金及其收益(亏损)的财产保险产品。“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可通过中国保险协会网站(www.iachina.cn,“保险产品”专栏)公开的《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名录》进行查询。⑤应填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投保人的保单信息。⑥截至填报日已经失效的投资型保险,无需填报。⑦在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持有投资型保险情况,填写在“国(境)外的投资情况”事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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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姓 名 企业或其他 市场主体名称 经营范围 经营地 企业或其他 市场主体类型 注册资本(金)或 资金数额(出资额) 个人认缴出资额 或个人出资额 备 注 姓 名 企业或其他 市场主体名称 经营范围 经营地 企业或其他 市场主体类型 注册资本(金)或 资金数额(出资额) 个人认缴出资额 或个人出资额 备 注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其 他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其 他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 成立日期 注册地 □□□□ □□□万元 万元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 或个人出资比例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 成立日期 注册地 □□□□ □□□万元 万元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 或个人出资比例 % 说明:①首次填报的,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截至填报日的现状;无此类情况的,在表格的“姓名”栏内填写“无”。②继续填报的,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的□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后的情况。③企业或市场主体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在“备注”栏注明原名称。注册地填写到市(地、州、盟)。经营地填写到省(区、市)或市(地、州、盟),可填多个区域。④填写时,应按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最新情况逐项填写。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填报个人认缴出资额,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应填报个人出资额,而非实际出资额。⑤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已经停止经营活动的、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企业,应当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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