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安监调查〔2018〕14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治水细则》的通知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5 3:11:4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六十一条 煤矿应当建立重点部位巡视检查制度。当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对井田范围内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河流、湖泊、水库、涵闸、堤防工程等实施24h不间断巡查。矿区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

第二节 顶板水防治

第六十二条 当煤层(组)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影响采掘安全时,应当采用超前疏放、注浆改造含水层、帷幕注浆、充填开采或者限制采高等方法,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第六十三条 采取超前疏放措施对含水层进行区域疏放水的,应当综合分析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顶板含水层富水性,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探和试验,开展可疏性评价。根据评价成果,编制区域疏放水方案,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第六十四条 采取注浆改造顶板含水层的,必须制定方案,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确保开采后导水裂隙带波及范围内含水层改造成弱含水层或者隔水层。

第六十五条 采取充填开采、限制采高等措施控制导水裂隙带高度的,必须制定方案,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确保导水裂隙带不波及含水层。

第六十六条 疏干(降)开采半固结或者较松散的古近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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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近系、第四系含水层覆盖的煤层时,开采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明流砂层的埋藏分布条件,研究其相变及成因类型;

(二)查明流砂层的富水性、水理性质,预计涌水量和评价可疏干(降)性,建立水文动态观测网,观测疏干(降)速度和疏干(降)半径;

(三)在疏干(降)开采试验中,应当观测研究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水砂分离方法、跑砂休止角,巷道开口时溃水溃砂的最小垂直距离,钻孔超前探放水安全距离等;

(四)研究对溃水溃砂引起地面塌陷的预测及处理方法。 第六十七条 被富水性强的松散含水层覆盖的缓倾斜煤层,需要疏干(降)开采时,应当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探或者补充勘探,根据勘探成果确定疏干(降)地段、制定疏干(降)方案,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实施。

第六十八条 矿井疏干(降)开采可以应用“三图双预测法”进行顶板水害分区评价和预测。有条件的矿井可以应用数值模拟技术,进行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疏干水量和地下水流场变化的模拟和预测;观测研究多煤层开采后导水裂隙带综合发育高度。

第六十九条 受离层水威胁(火成岩等坚硬覆岩下开采)的矿井,应当对煤层覆岩特征及其组合关系、力学性质、含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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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富水性等进行分析,判断离层发育的层位,采取施工超前钻孔等手段,破坏离层空间的封闭性、预先疏放离层的补给水源或者超前疏放离层水等。

第三节 底板水防治

第七十条 底板水防治应当遵循井上与井下治理相结合、区域与局部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矿井实际,采取地面区域治理、井下注浆加固底板或者改造含水层、疏水降压、充填开采等防治水措施,消除水害威胁。

第七十一条 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进行带压开采,但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第七十二条 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定安全措施,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审批。矿井排水应与矿区供水、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推广应用矿井排水、供水、生态环保“三位一体”优化结合的管理模式和方法; (二)承压含水层的集中补给边界已经基本查清情况下,可以预先进行帷幕注浆,截断水源,然后疏水降压开采; (三)当承压含水层的补给水源充沛,不具备疏水降压和帷幕注浆的条件时,可以采用地面区域治理,或者局部注浆加固底板隔水层、改造含水层的方法,但应当编制专门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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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充分防范措施的条件下进行试采,并制定专门的防止淹井措施,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安全水头值计算公式见附录四。各矿区应当总结适合本矿区的安全水头值。

第七十三条 煤层底板存在高承压岩溶含水层,且富水性强或者极强,采用井下探查、注浆加固底板或者改造含水层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掘进前应当同时采用钻探和物探方法,确认无突水危险时方可施工。巷道底板的安全隔水层厚度,钻探与物探探测深度按附录五式(附5-1)合理确定,钻孔超前距和帮距参考附录六式(附6-3)确定;

(二)应当编制注浆加固底板或者改造含水层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可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建立地面注浆系统;

(三)注浆加固底板或者改造含水层结束后,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效果评价。采煤工作面突水系数按附录五式(附5-2)计算,不得大于0.1MPa/m。

第七十四条 煤层底板存在高承压岩溶含水层,且富水性强或者极强,采用地面区域治理方法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区域治理设计方案,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二)地面区域治理可以采用定向钻探技术,根据矿井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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