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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1]42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10.24 【实施日期】2011.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42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以下简称第12号部令)已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第12号部令,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违纪违规行为。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 1 / 4

督。

三、各市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以及承担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区考试任务的相关部门依据第12号部令,按照管理权限对所辖范围内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报省级考试机构备案。

四、下列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视情节轻重酌情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一)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作弊试卷的;

(二)被处理的违纪人员对考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省级考试主管部门或省级考试机构提出申辩,需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和省级考试机构查证复核违纪违规事实的; (三)其他需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认定和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五、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书面方式宣布证书无效,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承担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区考试任务的相关部门应及时收回、上缴证书,并依照第12号部令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六、根据第12号部令第八条,对应试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须责令其离开考场的,若距开考尚不足30分钟或全程封闭不得离场的考试,应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不得离开考点,且在指定区域有专人陪同并不得与外界联络。

七、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分为现场处理和事后处理两类。 (一)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现场处理通知单》(见附件2),并将其当场交付被处理的违纪当事人,同时,请监考人员、考点主考、现场纪检监察人员(或考试机构所设的考点责任人)、以及被处理的违纪当事人在《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现场处理通知单 2 / 4

存根》(见附件3)上签名,考试结束后,该存根应由现场考点责任人统一交回考试机构

备案。

被处理的违纪当事人拒收通知单或拒绝签字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与处理意见,并应在通知单存根备注栏上如实记录。

(二)对于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被事后举报查证的,或评卷期间被认定为作弊试卷的,由相应的考试机构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见附件4、5),并通过适当方式及时送达被处理的违纪当事人或其所在单位。

无法送达或本人拒绝签收的,相应的考试机构可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即在报名网站上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采用公告送达的,应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告知被处理的违纪当事人,并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事由和经过。

无论是现场处理通知单还是事后处理决定书,应注明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处理的违纪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八、根据第12号部令第十九条,本省范围内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被查处的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机构、市级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所辖范围内被处理的违纪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公布的信息仅限姓名、单位、考号、考试名称、科目、违纪行为及处理意见等,不得公布考生其他涉及个人隐私方面的信息。

九、2011年5月1日前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仍按原人事部第3号部令处理;2011年5月1日后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依据第12号部令处理。

十、全省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12号部令) (略)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