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线电缆厂质量管理考核条例.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13:26:5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电缆厂质量管理考核条例

《质量管理考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旨在“提高公司员工的质量意识,加强对产品形成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最终产品满足顾客要求”。作为公司质量考核的主要依据,望全体员工遵照执行。 一 目的

市场竞争实质上是产品质量、成本、交货期和服务的竞争,而产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公司的信誉和生存,涉及到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为进一步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用高标准的工作质量来保证产品质量,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二 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物流、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过程中各岗位员工和相关部门管理人员。

三 产品质量事故损失及处赔规定

凡造成产品质量事故(包括采购、生产、技术、设备、质量检验、包装、贮运、营销、服务等管理环节)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人均负有经济赔偿责任,内部质量损失按以下标准赔偿,外部质量损失按以下标准就高赔款。

1 直接损失在5000元及以下,事故责任人按直接损失赔偿30-50%,由事故责任单位(生产车间等)按规定时间进行调查和处理,处理结果报质量管理部、人企部备案,人企部负责对罚款落实进行监督。 2 直接损失在5001~10000元的,事故责任人按直接损失赔偿

25%-40%,由事故责任单位(生产车间等)按事故“三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按规定时间处理,处理结果报质量管理部、人企部备案,人企部负责对处理结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3 直接损失在10001~50000元的,事故责任人按直接损失赔偿20%-30%,由质量管理部按事故“三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按规定时间处理并备案,处理结果报人企部,人企部负责对处理结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 直接损失在50001~100000元的,事故责任人按直接损失赔偿15-25%,由质量管理部召开质量分析会,按规定时间处理,形成质量事故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处理结果上报人企部、分管领导,人企部负责对处理结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5 直接损失在100001元以上的,事故责任人按直接损失赔偿15-25%,对主要责任人建议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由质量管理部召开质量分析会,按规定时间处理,形成质量事故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处理结果上报人企部、分管领导,人企部负责对处理结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6 管理者的联带责任

10000元及以上的质量事故,生产班长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处300-500元罚款;50000元及以上的质量事故,生产车间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也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处600-1000元罚款;100000元及以上的质量事故,分管领导及相关分管领导也要承担领导责任,各处1500-6000罚款。

7 其它相关要求

属用户投诉的产品质量事故起调查处理原则上营销中心组织进行,必要时质量管理部、技术部、生产车间等部门派员参与,营销中心负责组织厂外调查,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厂内调查,均要形成事故分析报告。超万元损失的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分析报告及时上报分管领导、管理者代表。所有用户投诉的最终处理结果均要上报相关分管领导和管理者代表。

直接损失10000元及以下,由各生产车间负责调查处理责任人,处理结果上报营销中心备案,直接损失10000元以上有营销中心进行调查处理责任人。

凡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均要严肃查处,在责任权限内若不查处或不认真查处或查无结果,其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上述比例有查处者承担。

四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与奖罚规定 1 总要求

1.1 生产现场所有员工应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概念,时时做到“三按”(按图纸、按工艺、按标准)生产,认真执行“三检”(自检、互检、专检)制度,生产过程中还应做到“三勤”(勤看、勤记、勤检查)。

1.2 生产现场所有员工应自觉做到“三不准”,即不合格的原材料未经签批许可不准投入生产,不合格的半成品不准流入下道工序,不合格的成品不准入库、出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