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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税负的影响

作者:邱亮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5年第19期

摘 要:自2012年1月1日开始,上海市成为了我国首个交通运输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城市。这一方面减轻了大多数企业的税负负担,另一方面,我国的税收制度也得到了完善和深化。但同时,在“营改增”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些企业出现了税负不减反增的情况。本文在分析“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税负的影响后,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 交通运输业 税负 1、引言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为“营改增”,“营改增”就是把原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改为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这是为了减少重复征税环节。此次的改革是继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又一项重要的减税改革,此次的改革是通过具有抵扣机制的增值税来减少对企业重复征税的不足,减轻企业的税负负担。

交通运输业属于第三产业,是典型的生产型服务行业。我国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完善了我国税制,通过优化税制结构,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支持。这样不仅促进了经济机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还有利于促进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2、交通运输业“营改增”概述 2.1纳税人的认定

根据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城市的相关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或者挂靠方式进行经营的,承包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并且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的,其发包人是纳税人,反之则是承包人为纳税人。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大于且等于500万元的纳税人和内河、公路货物运输业自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此外,对于那些会计核算体系较为健全的、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2.2计税方式和税率

“营改增”的计税方式主要包括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两种。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规定,一般计税方式是指用纳税人的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简易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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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方式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 ×征收率。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进行变更。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一般采用的是增值税的一般计税方式来进行计税,其税率为11%。而交通运输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用的则是简易计税方式,其税率为3%。“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率的变化,如表一所示: 表一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率变化表 3、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对纳税人的影响 3.1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对其劳务和外购的固定资产增值额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但随着税率的大大上升,可作为抵扣的项目却偏少,使各个试点城市的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负没有得到减轻,反而出现上升的趋势。例如,上海某一陆路运输企业,企业规模大,属于一般纳税人企业该企业某月为另一公司做运输服务,取得了3000万元的不含税收入,其中可以作为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40万元,那么该公司的该月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在“营改增”前,该企业应纳营业税=3000×3%=90(万元);在“营改增”之后,该企业的应纳增值税=3000×11%-140=190(万元)。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在“营改增”之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所缴纳的税金比以前更多了,企业的税负负担增加了。在实际的运行中,由于各项费用(如过路费、人工费、租赁费、保险费、过桥费、折旧费、各项损耗费等)并没有纳入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范围,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经营的成本要比以前多很多。 3.2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足500万元的企业被认定为交通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税率为3%,其计算公式为: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含税收入÷(1+3%)×3%;营业税的计算公式则为:应纳营业税额=含税收入×3%。从上面可以看出,在“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有所变化。例如,上海市某运输企业,年营业额不足500万元,属于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某年该企业为另一公司做运输服务,获得了含税收入450万元,该企业的该年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在“营改增”之前,该企业应纳营业税=450×3%=13.5(万元);在“营改增”之后 ,该企业应纳增值税=450÷﹙1+3%﹚×3%=13.11﹙万元﹚。因此,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交通运输业“营改增”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有所减少。 4、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存在的问题

(1)在交通运输业“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从上海试点这一例子来看,我国税收体制在实践后已经获得阶段性成效,但在实际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提到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从其中的例子可以看出,许多交通运输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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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企业的税负不但没有减轻,反而有所加重,这一情况的出现,说明“营改增”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2)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不够完善。对于运输企业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相当不容易,如何合理、合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可以抵扣的范围太小,交通运输服务业在运营中支付的过路费、过桥费、租赁费、折旧费等都不在可以抵扣的范围内。对于某些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非常复杂,申报纳税的费用比所纳的增值税还要高。由于普通发票无法代替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所以许多货物代理公司不愿意收取普通发票,这使得有些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虽然享受着零税率待遇,但是却处于无法确实享受的窘境。对交通运输业来说,应纳增值税的核算要比营业税复杂许多,企业大大的需要懂得纳税的人员,否则,有可能会使企业面临多纳税或者少纳税的风险,使企业的成本增加。 5、建议与对策

5.1完善我国的税法体系,加强我国的相关税制建设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的抵扣范围太小,在税率上调的同时,使得交通运输业纳税人负担加重,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想办法增加抵扣范围。例如,我国交通运输业成本中,保险税、过桥费、过路费、租赁费等作为不可抵扣的进项,可以在经过讨论后适当的增加可以抵扣的范围。所以,可以在税法的条款中增加,来作为可以抵扣的条款,从而减轻一般纳税人税负负担。同时,政府可以直接把税率调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从根本上解决“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难题。 5.2加强企业的管理

(1)积极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交通运输服务企业在购入固定资产、进行修理修配劳务时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进项税抵扣,来减少经营成本。

(2)适时购入固定资产。一般来说,企业在出现大量增值税销项税期间购入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可以进行进项税全额抵扣。但在特定的时期,如果企业购置固定资产过于频繁,也会造成进项税额无法全额抵扣的现象。所以,在“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需要重新规划其生产经营活动,对购置固定资产等重大经营决策时进行科学规划,有效并合理的对企业重要资源进行更新,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3)重新规划业务流程。业务流程的合理规划有助于交通运输业合理避税。例如,一家从事混合经营业务(运输服务业务和仓储业务)的企业,如果不能有效的将运输服务业务和仓储业务分开,那么“营改增”后该企业就混合业务所产生的营业额都将按照11%来进行纳税,但如果将它们合理的区分开来,则仓储业务所产生的营业额就能按照6%来进行纳税,有效的使企业进行了合理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