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内部控制基本规定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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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内部控制基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行内部控制体系,防范金融风险,保障业务、管理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控制是指本行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通过制定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并由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 本行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在全行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的内控体系。具体目标如下:

(一)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内部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二)确保本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确保本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本行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 本行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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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性原则。本行内部控制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渗透本行及其所属单位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做到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二)审慎性原则。本行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本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三)有效性原则。本行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独立性原则。本行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

(五)重要性原则。本行内部控制以全面控制为基础,重点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六)制衡性原则。本行内部控制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七)适应性原则。本行内部控制与本行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八)成本效益原则。本行内部控制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行各部室、各事业部、各分行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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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机构或部门,所称业务包括本、外币业务。

本行香港代表处、各附属机构应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监管要求,制定相应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 内部控制职责分工

第六条 本行董事会负责确保本行建立并实施充分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审批本行整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并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负责确保本行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营,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程度,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负责审批组织机构;负责保证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行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七条 本行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监督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负责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本行高级管理层负责制订本行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负责建立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内部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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