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9 22:17:2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四)公司领导批(交)办事项。

公司领导在各类公文中批示的有关事项,或在各种会议或场合交待布置的任务,由董事长办公室根据重要及紧急程度,通过口头、电话督办或发出督办通知单的形式,做好跟进与反馈。

(五)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长办公室在下发督办通知单前,应与相关部门提前做好沟通、交流,确定具体督办事项相关内容和要求,有效提高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三条 督查督办可采取以下工作方法:

(一)专项督办。重大决策或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按“一事一督”的方式进行督办;

(二)现场督办。督办事项交付给承办部门、单位后,督办工作人员要加强与被督办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通过建立与部门、单位负责人甚至是项目经理、直接执行人之间良好的沟通渠道,通过现场检查、直接见面沟通的形式,实时、深入地跟踪、了解、督办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工作进度。

(三)联合督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督促检查。

(四)催办催报。对已交办事项,及时跟踪提醒,督促按期上报,对未能按时办复的部门,要求回报办理过程,说明情况再提出时限要求,并做好每次催办时间和过程的台帐记录;

(五)定时反馈。对周期性较长的督查督办事项,按节点进度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六)组织协调。对在运行中遇到困难的督查督办事项,通过沟通协调或组织召开专项会议,协调推进;

(七)结果核查。对已办结的重要督查督办事项进行回访复核,防止弄虚作假或出现反弹。

第十四条 督查督办的基本形式为定期督查、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

第十五条 定期督查和专项督查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立项。

1.定期督查:主要针对公司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董事长办公室在每季度末,对下一季度公司重点工作的开展,向承办单位发出《××年第×季度重点工作督查督办通知书》(以下简称《季度通知书》,见附件二)。

2.专项督查:主要针对上级和公司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某项工作任务,不定期开展进行。在上级单位来文来电、公司做出重要决策事项、工作部署及领导批(交)办事项后,由董事长办公室根据办理时限及办理要求,起草《督查督办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见附件三)。《通知书》应确定督办任务内容,明确督办事项的办理要求、办结期限和承办部门,经董事长办公室主任审签后发送承办部门,重大事项须经公司有关领导审签后发送。

(二)承办。

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办理。董事长办公室应及时掌握承办部门的落实情况,通过督查督办工作开展的多种方式,及时发现、反映和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延期。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督办事项,承办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到期前,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上向董事长办公室递交《督查督办工作延期申请书》(见附件四)。

(四)催办。

对没有按规定时限完成,也没有办理延期的事项,董事长办公室将向承办部门发出《催办通知书》(见附件五),并按原定时间考核。《催办通知书》同时抄送公司领导。

(五)反馈。

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督办任务,并将办理结果形成《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反馈报告》(以下简称《反馈报告》,见附件六),报董事长办公室。

(六)办结。

董事长办公室对承办部门提交的《反馈报告》进行严格审查,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或公司领导汇报落实情况。对应解决而未解决或未解决好的督查督办事项,责成承办部门重新办理并报告落实情况。

(七)归档。

督查事项办结后,董事长办公室要及时将查办过程中的领导批示、查办原件、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和来往文件等材料立卷归档。

(八)撤销或延期。

确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外界因素造成督查督办事项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承办部门可提出撤销或延期督查督办事项申请,经董事长办公室审核后报公司有关领导批准的,可免予督办或延期督办。

第十六条 联合督查主要针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

续时间长的复杂工作任务,不定期进行。开展联合督查应由董事长办公室牵头,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参与督查,组成临时督查小组,按照专项督查的相关程序开展督查工作。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事项:

(一)领导批办。接到《通知书》后,承办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通知书》的要求,提出办理意见。对交办事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退回董事长办公室重新审核。过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正式受理。

(二)落实办理。承办部门要加强对督查督办事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办理措施,确保办理工作及时到位。

(三)上报结果。《反馈报告》经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至董事长办公室。

第十八条 多部门承办。

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部门的事项,由责任部门牵头办理,参与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与责任部门协商,共同做好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工作。办理结果和责任由责任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