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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发[2011]28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1.02.23 【实施日期】2011.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培训班质量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6]302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附件:1 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测评问卷2.税务系统培训班相关工作检查表

3.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测评问卷汇总表 1 / 7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集中脱产培训班(以下简称培训班)管理,检验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班质量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培训班主办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培训主办方)、承办培训班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承办方)在学员参与下,依据培训目标和培训相关信息,采取一定方法对培训的质量和效益进行客观评议和估价,进而改进和完善培训的工作。

第三条 培训主办方负责组织实施评估。培训承办方配合培训主办方实施评估。学员是评估信息的主要来源,应积极参与评估。 2 / 7

第四条 评估的目标是,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检查培训相关工作,掌握培训班实施情况,

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督促改进工作,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 评估遵循严谨求实、客观公正,遵循规律、规范有序,简便易行、注重实效,以评促改、重在提高的原则,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指导性与操作性相结合。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举办的5天以上各类培训班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质量评估。对培训时间较长、投入较大的重点班次应当进行重点、全面评估。

第二章 评估的内容和指标

第七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分项测评、总体评价和相关工作检查等。

第八条 分项测评是对培训各环节的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培训方案的评价,具体测评指标为:目标定位、计划安排、课程设置等。(二)对培训教学的评价,具体测评指标为:师资水平、教学方法、教材资料等。

(三)对培训管理的评价,具体测评指标为:人员配备、组织运行、管理水平及有无乱收费情况等。

(四)对培训保障的评价,具体测评指标为:住宿情况、伙食情况、服务情况等。(五)对培训效果的评价,具体测评指标为:获取知识、分享经验、促进工作等。总体评价是对培训总体满意度的评估。 3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