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一人一档)(1).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0 12:59:2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编号: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照 片

姓 名

单 位

建档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 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目 录 序号 资料名称 1 劳动者基本情况表 2 职业史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 4 5 6 7 8 既往病史(急慢性职业病史)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表 历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表 职业病诊疗情况表 相关材料粘贴处 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日期 页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