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修订)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9 0:54:3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作为高等学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繁荣校园文化、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健全和完善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保障和促进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跨世纪人才,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成立的,由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在籍学生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以成员共同兴趣爱好为最终目的,按照其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以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

1、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2、 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的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

3、 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以及学校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承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凡由20名以上我院在校学生组成的团体,基于相同的兴趣爱好,在承认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自愿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的前提下,均可提出学生社团成立申请;

2、 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到过校级处分,自愿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3、 社团的发起必须建立在以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为广大同学服务为基本原则,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为宗旨,将促进我院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作为最终目的;

4、 学生社团必须有一个固定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我院正式机构,由挂靠单位负责社团日常活动的指导;

5、 学生社团原则上必须聘请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指导教师担任日常活动的指导; 6、 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7、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8、 社团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第七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下列材料:

1、 发起人签名的申请书;

2、 社团的章程草案,规章制度,组织机构设置,社团发展规划; 3、 发起人和拟任命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4、 指导教师基本情况;(一位指导教师只能指导一个社团)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不批准社团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2、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受过校级校规处分; 4、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5、批准成立后,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 第九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名称(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字);

2、宗旨、主要任务、活动范围、活动场所和活动方式; 3、学生社团类别;

4、社团开设目标、内容和考核办法; 5、.指导老师签名和承诺书; 6、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7、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学者或教师担任指导教师,但必须事先征得院团委同意。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收到以上全部有效材料后,报院团委批准。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宣告成立,公布前不得以社团名义收取会费,不得从事组织筹备成立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社团宗旨、活动内容、活动范围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 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2、 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3、 对学生社团的财务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4、 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应在新学期开学后2个星期之内到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学期注册工作,以利于学生社团联合会更好地掌握各社团的情况。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可以制作本社团的标志,会员证卡等物品,并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监督其使用。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任何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无学院授权任何个人不得代表社团进行活动。

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应通过社团联合会审核,经批准后,张贴在校内指定的布告栏上,不得在建筑物的门、墙和树木及电线杆上张贴;

2、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等,严禁使用不文明的文字、不文明的图画和标志等;

3、社团在征得院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交流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内部交流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通过。

1、社团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2、社团出版刊物,应向院团委提出申请和经费预算,申请时应申报刊物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

3、经院团委批准后,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出版物的准备工作; 4、征稿结束后社团必须提交刊物的全部原稿报院团委审批,经审查批准后,由院团委给予准印证或证明,社团方可在指定范围内打印、制作等;

5、凡经登记批准出版的刊物,每期都必须送交一份到社团联合会存档,两份到院团委存档。社团刊物未申请或申请后未被批准的严禁出版;

6、 社团刊物需要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须经院团委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网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社

团建立网站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和样本一份,经批准后方可送到网络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各学生社团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置组织机构,具体设置情况和重大变更应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条 社团负责人的产生、任免与更换 1、 各社团负责人应经民主选举产生;

2、 各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在任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报请院团委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3、 特殊情况,可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广泛征求社团成员意见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4、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a) 有多门功课不及格者;

b) 在校期间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c)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挂靠指导单位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d)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e) 有其他违反校纪行为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会员有权对该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可以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投诉或申诉。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无关的活动;各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的目标和学院的中心工作开展;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富于开拓精神的校园科技、学

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在每学期开学之初应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本学期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开展的全校性大型活动必须提前二周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详细的活动计划、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告,经院团委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学生社团联合会将视其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二十六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事先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社团联合活动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准备工作。在准备工作完成后,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院团委审查批准后,方可活动。

第二十七条 凡组织跨校级的社团活动,必须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社团的每次活动均需详细记录,在活动结束一周内递交活动情况总结(总结应包括活动具体时间、地点、过程,应到实到人数,活动效果等方面)及音像资料等交社团联合会存档。

第二十九条 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三十条 各个社团开展活动时,必须派一名负责人到现场做好监督、协助工作。 第三十一条 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经院团委审核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证明(院团委盖章、审批人签名)到学校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

2、讲座、报告会的秩序由社团负责维持,讲座、报告会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社团及组织者负责;

3、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等;

4、讲座、报告会结束后,由组织者向院团委作口头汇报并上交讲座记录; 第三十二条 社团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经院团委批准后,可以在其活动范围内,面向校内师生员工举办培训班、学习班。办班要以为师生员工服务为宗旨,必须对师生员工负责,收费标准符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以收回成本为确定收费;

2、办班的社团须在两周前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交办班的内容、人数、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