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 - 图文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6 7:58:4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新建设区中的核心功能区应对地下空间进行统一规划,最终建成完整的地下空间系统。应结合地铁交通枢纽建设商业、文化、娱乐综合设施,对地下空间周边的建筑提出地下出入口、步行通道的控

制要求。

25. 中心城区城乡统筹与村镇建设

25.1 镇规划指引

第156条 灌溪镇建设用地发展方向以向南、向东为主,但要与中心城区保持足够的生态隔离地带。灌溪镇应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但一切建设活动要充分保护现有的河流水系和湿地资源,严格限

制污染物排放。

第157条 白鹤山乡应利用优美的自然环境,发展生态旅游、水上运动。规划建议将白鹤山乡提

升为镇建制。

第158条 河洑镇应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河洑山森林公园的游憩配套设施建设。 第159条 斗姆湖镇应利用交通优势,依托机场机场,完善周边地区的建设,积极发展物流业。 第160条 石门桥镇区纳入德山城区,按照城市建设管理标准统一布置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基础

设施。保留原镇政府建制,继续行使对石门桥镇域的管理。

25.2 乡村规划指引

第161条 综合考虑自然地理条件、防洪、生态环境保护等限制因素,建议把整个规划区划分为以下四类地区:1. 纳入城镇型地区。2. 迁建型地区。3. 限制发展型地区。4. 保留型地区。 第162条 对于纳入城镇型地区的村庄,应当城乡联动发展,与城镇发展同步进行城镇化改造。在改造过程中将农民纳入城市社会服务体系,将乡村社区管理纳入城市管理体制,将村庄改造费用计入城镇建设成本,从而避免新的“城中村”的出现。妥善处理乡村集体经济和个体农民的权益,着力

解决为转型农民提供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服务等问题。

第163条 迁建型地区包括坡度10 〉I 〉25度的山区。该区域内的村庄应当有序迁建。需要有序搬迁的村庄应以政府投资为主导,根据具体情况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整体搬迁、局部搬迁或通过加强防护措施达到安全标准保留。搬迁村庄要慎重选址,向条件优越的地区搬迁,避免二次搬迁。同时,统筹改善农民生存条件和提供农民就业出路,促进搬迁农民致富,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搬迁村农

民和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第164条 限制发展型地区包括输电线路走廊、地震高烈度区、蓄滞洪区、湿地保护区、坡度10 〉I 〉25度山区,这些地区内的村庄应当限制发展,提高建设质量,严格控制扩张,适当地进行环境

整治和市政、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建设,集约利用土地,整合现有资源,调整优化布局。

第165条 位于保留型地区的村庄,应保持长时期内稳定的乡村化形态,大力发展宜农产业,集约发展。对这些村庄应重点进行环境整治和市政、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建设,接受搬迁农民,建设社

会主义乡村新型社区,实现共同富裕。

第四部分 规划实施 26. 空间管制与建设指引 26.1 市域空间管制 第166条 市域空间管制的目的

强化规划引导作用,高效、合理地使用建设用地;严格有效地保护生态资源、自然文化遗产,维

护区域生态安全;引导区域性设施建设,减少重复投资。

第167条 禁建区

常德市域禁建区主要为东部的河湖水系、水库、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及地下水源核心保护区,包括西洞庭湖、珊泊湖、王家厂水库等;市域西部重点山体生态敏感区、市域森林公园、森林保育区,包括河洑森林公园、花岩溪森林公园、黄山头国家森林公园、壶瓶山等;风景区及文物古迹的核心保护区,包括桃花源风景名胜区、鹿溪旅游区、彭头山遗址、皂市商代遗址等;基本农田保护区;军事

设施保护区。

禁建区内原则上禁止任何城市建设行为,严格禁止与自然和人文价值保护无关的各类建设活动,对已有的与自然和人文价值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无条件拆除,其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居民应全部搬迁;严格按照《水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等法规进行控制管

理;并积极进行生态修复,保持生态系统的平衡,提升生态系统的功能。

第168条 限建区

限建区主要为市域中部、东部的湿地、一般农田保护区以及市域西部山体生态较为敏感的一般区域。限建区内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严格管理建设项目,强调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与生态补偿,必要

的建设项目需采取生态防护与修复措施,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第169条 适建区

适建区是城镇化发展地区,但建设行为必须依据并符合经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手续不全的,不得组织实施。应根据不同的环境资源条件,确定科学的开发模式、规模和强度;要按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适宜人居的要求进行城镇建设。要加强建制镇建设管理,协调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关系,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科学确定建设的型式、布局、强度和容量,保护历史文化区域;区域内的农用土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

保持原用途使用,不得提前废弃,闲置,对占而不用土地2年以上的必须依法收回。工业区、工矿区、

开发区实行全市统一的城市规划管理。

26.2 市域分区规划指引

第170条 依据常德市地形地貌、经济联系、城镇格局和发展特点等方面,将市域空间划分为中部城市重点发展区、西北山体适度发展区、东部水乡特色发展区、西南桃源特色发展区及北部澧水流

域协作区五个区域。 第171条 分区规划指引

中部城市重点发展区应立足区域综合性服务中心,注重环境保护,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并兼具

一定工业职能。

西北山体适度发展区应充分参与大湘西北经济圈的经济活动,保护山地资源,重点发展旅游业,

适度发展电力、建材等工业产业。注重改善西部山区重点城镇的基础设施水平。

东部水乡特色发展区应全力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挖掘水乡资源潜力,着力发展旅游业,促进本区第三产业发展。同时继续发挥农业产业优势,延伸农业产业链,适度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等工业产业。 西南桃源特色发展区应充分利用桃源县良好的经济基础,借助旅游业推动,成为具有知名度与竞

争力的旅游目的地;同时兼顾一二产业发展,成为沅水流域新的经济增长极。

北部澧水流域协作区应关注区域协作,打造市域副中心、市域工业第二增长极、湘鄂边境地区历

史文化与商贸特色突出的重要地区。 26.3 中心城区“四区”划定

第172条 根据水文水系、地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以及农田保护、基础设施周边控制等要求,

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划定标准和面积见附表。

第173条 禁建区政策

原则上禁止任何城镇建设活动,不同区域应相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174条 限建区政策

一般农田、农村居民点等非城镇建设用地禁止自行拓展宅基地;人文和自然资源周边地区应制定相应的设计导则和建设标准,控制建设规模、强度、建筑高度、形式与色彩;其它地区应对各类开发建设活动进行严格限制,不宜安排大型城镇开发建设项目,确有必要的大型建设项目应符合城镇建设

整体和全局发展的要求,并应严格控制项目的性质、规模、开发强度与空间形态。

第175条 已建区政策

对老城实施有机更新,提高新城建设标准,降低空置率,公共利益优先,逐步完善开放空间系统、

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提倡公交优先的交通政策。

第176条 适建区政策

原则上可以进行高强度的城镇建设,具体地块的开发与建设指标应遵循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

划。应进一步提高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效率。

26.4 中心城区“四线”划定

第177条 蓝线的划定

蓝线指总体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内的区域。根据《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常德的实际情况,本规划的蓝线划定对象分为河道、湖泊、公园及湿地、大型排水渠、原水管渠等5大类。结合现状与整治河道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常德市河道水系的功能划分等级,确定蓝线划定标准。

重点提出河道(含其它水面)、湖泊、水源地分级保护的范围和控制要求。

1)河道蓝线控制线

根据常德市河道水系众多的情况,对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及堤防、护堤地,依据功能性划分河道为三个等级等级,分别为Ⅰ类、Ⅱ类和Ⅲ类。其中,Ⅰ类河道为沅江;Ⅱ类河道包括渐河、马家吉(yuè)河与枉水;Ⅲ类河道为东风河、花山河、穿紫河与姻缘桥河。蓝线划定标准对应Ⅰ类、Ⅱ类和Ⅲ类河道,分别为自堤防背水坡坡脚线外延不小于20米、12米、8米。

2)湖泊蓝线控制线

规划区内的主要湖泊为柳叶湖、占天湖和赤塘湖,蓝线划定标准为自堤防背水坡坡脚线外延不小

于12米。

3)公园及湿地蓝线控制线

规划区内的公园水面及湿地,其蓝线划定标准为在现状岸线的基础上外延不小于10米。

4)大型排水渠蓝线控制线

规划区内的大型排水渠主要是新河渠系,其蓝线划定标准为在规划堤防的背水坡坡脚线外延不小

于8米。

5)原水管渠蓝线控制线

原水供应系统多以箱涵、管道、隧洞的形式隐藏于地面以下,蓝线划定标准为:已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红线的,按建设用地红线划定蓝线控制范围;没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红线的,对于引水工程及供水网络干线工程,以管线设计中心线分别向两侧外延不小于10米。

第178条 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

城市蓝线是全市城市河流水系与水体、水源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在蓝线范围内的道路、鱼塘、绿化带、码头等,由运输、农业、城管、水务等相关部门依各自的职能进行管理,但不得妨碍

规划、水务主管部门根据蓝线管理的需要实施的统一管理和调整。

1)水源的保护和控制

沅江常德落路口饮用水源区起于常德市河洑镇,止于常德市沅江大桥,全长24.8公里,此江段水域范围和陆域100米范围内是常德市的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严格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向水体排放污水;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放养禽畜和网箱养殖的活动;集中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勘探、开采矿产资

源;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2)蓝线的保护与控制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从事与蓝线规划要求不符的活动。

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范围;破坏河流水系与水体、水源工程、从事与防洪排涝、水源工程保护要求不相符合的活动,如设置阻碍行洪物体或围垦、种植阻碍行洪植物,堆放、倾倒渣土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阻碍行洪的物体,堆放、倾倒、掩埋或排放污染水体的物质,清洗装储油类或有毒物的车

辆、容器等污染水质的物品等

影响蓝线保护范围内设施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活动;

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擅自建设与河道防洪、湿地保护、水源工程安全无关的各类建筑物、构

筑物;

其它对城市蓝线保护与控制构成破坏的活动,以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活动。

绿线的划定? 第179条

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本次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

的外围边界,生态绿地不属于城市建设用地范畴,不作为绿线管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