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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教发[2008]28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08.11.21 【实施日期】2008.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

通知

(教发[2008]28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级教科文部门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政部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为了适应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审批管理工作,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实际情况,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 7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级教科文部门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教〔2006〕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等有关规定,为了规范项目管理,控制基本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结合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建设单位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准确地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2 / 7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

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五条 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实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六条 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它单位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送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七条 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和决算编报负责人不得调离。

第八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任意侵占、挪用。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概算调整等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历年投资计划和预算下达文件;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材料及设备采购合同、工程签证单、监理报告、工程预决算审计报告、经监理机构等有关各方签字认可的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清单和竣工决算报告,以及项目各种建筑物、设备、材料、工具、器具等实物清单、项目 3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