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4 15:30:2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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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监督管理,规范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标注和制作行为,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其标注、制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所指使用说明是指对经营品种主要性状、栽培措施、适应用等的说明以及风险提示、技术服务等信息。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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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经营者负责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对其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第二章 标注内容要求

第六条 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品种名称;

(二)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质量指标、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四)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 (五)产地、检疫证明编号; (六)信息代码。

标注内容缺少前款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质量指标内容之一的,视为没有种子标签。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下列内容:

(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 (二)授权品种,标注品种权号;

(三 )已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登记编号; (四)进口种子,标注进口种子审批文号;

(五)分装种子,标注分装单位名称、注册地地址和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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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方式;

(六)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高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附十字骨标志、“低毒”字样;

(七)转基因种子,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

第八条 经认证合格的种子,可以在包装上使用认证标识。

第九条 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种子类别按照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同时注明种子世代类别,按照育种家种子、原种、杂交亲本种子、大田用种标注,类别为大田用种的,可以不具体注明。

第十条 品种名称应当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一个品种只能标注一个名称。审定、登记、保护品种只能使用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保护批准的品种名称。

第十一条 标注的品种适宜种植区域不得超过审定、登记公告及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引种备案公布的区域。审定、登记以外作物的适宜区域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根据试验确定。

种植季节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试验确定,标注到具体时间段。

第十二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应当与有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联系方式为电话、传真或网络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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