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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

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发[2014]229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11 【实施日期】2014.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政发〔2014〕2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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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巩固青奥环境保障成果,保持对环境污染的高压严管态势,实现全市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依据国家及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清水计划等有关规定,特实施以下措施。

一、推进重点片区工业布局调整。按照市政府四大片区工业布局调整方案,制定年度工业布局调整企业计划并强力推进。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实施单位:相关区政府、相关园区管委会。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禁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分类处理违规在建项目,加快推进落后产能的淘汰,全市每年完成一批“三高两低”、“两高一资”企业关停整治。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严控企业超产能生产。严格控制高污染行业产能,石化、化工、钢铁、水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不得超过批复的设计产能生产。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实施单位:相关区政府、相关园区管委会。

四、严格控制煤炭消耗总量。强力推进减煤控煤项目实施,确保2015年实现3240万吨/年的煤炭控制目标。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五、强制使用低硫优质燃煤。全市范围内禁止采购、使用灰分高于15%、硫分高于0.7%的煤炭。环保部门对重点用煤企业用煤煤质情况实施动态监管。 2 / 3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实施单位: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六、治理重点工业污染源。加强钢铁、石化、电力、建材(水泥)、危废处理等重点行业的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控企业无组织排放,实施生产全过程监控试点。金陵石化2014年底前完成燃煤锅炉脱硝改造,大唐电厂、华能金陵实施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示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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