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重点、难点、疑难纠纷案例摘抄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6 21:34:2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一、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串联法规】: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案例】:

1、苏井乔不服江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6辑),第375页

本案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刘敏诉宜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5辑),第420页

(1)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2)关于事故责任认定的分析

二、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

1、李永志诉钟剑峰将单位的车交给无驾照的其子驾驶期间发生其子应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并致死要求赔偿及由车辆所属单位承担赔偿和垫付责任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5辑),第157页

2、雇主柳永福被判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后诉其所雇司机程相顺及公路局路况不好也有责任追偿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5辑),第125页

(1) 雇主与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者的区别 (2) 雇主与雇工之间的关系

(3) 雇主如何承担转承责任与雇主如何向雇工行使追偿权的问题

3、邵长宏等诉蒋雪玉给付欠付交通事故赔偿款并应由已全部履行了自己义务的另一责任人青岛汽车厂对此款负连带责任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3辑),第132页

本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青岛汽车厂在本案中是否应对被告蒋学玉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及司法实务中所指的共同侵权,不能理解为仅指有意思联络(主观上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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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错)的共同侵权。

由于事故处理部门仅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划分行为人的责任,并据此主持各方当事人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这种调解协议在性质上难能说是民事调解协议,它不能完全体现当事人之间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及其性质,故难能说随着该协议的达成而视原告已经处置或者放弃了追究青岛汽车厂连带责任的权利。

案例4.王德钦诉杨德胜、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规定的“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扶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原告王德钦与王先强存在父子关系,是王先强应当抚养的人。王德钦出生后,向加害王先强的人主张赔偿,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告泸州市汽车二队是杨德胜车辆的挂靠单位,在杨德胜不能给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应当承担垫付责任。原告王德钦一方情趣被告给付精神抚慰金,这一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不予支持。

案例5、季宜珍等诉财保海安支公司、穆广进、徐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公报》2005年第9期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是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于农村居民,为合理地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同时避免加重赔偿认的责任,而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加以区别,其本意并非人为地以户籍因素划分生命价值的高低。生命是不能用价值来计算的。故对上述规定应当全面正确地理解,不能简单地依据户籍登记确认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而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加以判断。

对于常年生活工作在城镇、收入相对稳定,消费水平也和一般城镇居民基本相同,已经融入城镇生活的农村居民,如果发生死亡事故,涉及赔偿问题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案例6:余书琴等因乘坐的出租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诉宜昌交运集团公司、杜支农、李华运输合同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3辑),第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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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在出租运输行业,出租车辆挂靠在出租车公司经营的,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前提下的共同经营,当该出租车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人身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出租车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在违约之诉中只能请求追究雇主的责任。

案例7:刘荣财、林庆和与刘宝滨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7辑,第254页

【要点提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便具有民事合同效力,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合法有效。当一方当事人已经按照人民调解协议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时,应当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是一起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何认定人民调解协议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案例8:谢未诉武汉建工第一建筑公司武汉绕城公路建设指挥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8辑,第121页

【要点提示】: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遗漏重要事实,划分当事人的责任确属不当,应当予以纠正。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有权重新确认双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

案例9:张利青等诉财保上海南汇公司等主、挂车分别设立第三人责任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9辑,第358页

〖问题提示〗:主车和挂车分别设立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如何确定?

〖要点提示〗:主车和挂车分别设立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行政规章的特殊要求,在裁判中根据适法性原则,合同目的几格式条款等解释性规则,应当认定最高保险责任限额为主车保险责任限额与挂车保险责任限额之和,而非主车赔偿限额。

一、投保人就主车和挂车与保险人签订两份独立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分别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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