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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11:26:3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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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告应当载明不同清偿顺序债权的分配总额。例如欠付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与应当支付的补偿金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元;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元;普通债权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元。

四、公告还应当载明提存分配额的最后分配情况。 五、公告应当发布于当地有影响的媒体。

文书样式46

(××××)××破管字第×号

××××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的《×××(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管理人已于××××年××月××日将破产财产全部分配完结,现将分配情况报告如下:

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

一、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列明最终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二、已经分配的破产财产

分别列明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债权等不同清偿对象的分配总额和支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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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债权清偿金额详见附表《×××(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分配表》。

三、提存的分配额及拟处置意见

列明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与因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分配额的提存情况。 具体的提存分配额详见附表《×××破产财产提存分配额情况表》。

四、特定财产清偿处置情况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1.《×××(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分配表》;

2.《×××(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提存分配额情况表》。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由管理人制作后提交人民法院。 二、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应当根据破产财产清偿对象的不同,分别列明分配总额及支付情况。设定担保权的特定财产分配情况应当单独列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三类债权应当分别列明。债权分配总额为零的,亦应当予以注明。例如破产费用分配总额为××元,实际支付××元;普通债权分配总额为××元,实际支付××元。 三、分配报告还应当列明分配额提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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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样式47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

(无财产可供分配用)

(××××)××破管字第×号

××××人民法院:

贵院于××××年××月××日作出(××××)×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破产人名称)破产。现经管理人调查,×××(破产人名称)在偿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请求法院裁定终结×××(破产人名称)的破产程序。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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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报告; 2,破产人财产状况报告。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由管理人发现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二、管理人在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时,应当附破产人的财产状况报告,证明破产人确无可供分配的财产。

三、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是指破产人以特定财产清偿担保债权,破产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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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样式48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

(最后分配完结用)

(××××)××破管字第×号

××××人民法院:

贵院于××××年××月××日作出(××××)×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破产人名称)破产,并于××××年××月××日裁定认可《×××(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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