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19:35:0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高新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高新区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经济发展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建设管理局、财务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称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六条 经济发展局会同财务局及相关部门根据高新区中长期规划、社会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需要按程序在年初编制和年中调整《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高新区当年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从《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产生,新增项目需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决定。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高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

(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由项目单位根据《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报告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立项申请送经济发展局提出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转报。

《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外的项目,以及与《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相比,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或总投资规模增加的项目,立项申请时需附管委会相关会议纪要。

第九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单位方可依次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并在取得规划、国土、环保和行业准入等方面审查意见后,报送经济发展局、建设管理局分别按职能和有关规定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概算,由经济发展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按《高新区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资金

第十条 财务局根据《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财力情况安排建设资金预算。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按《高新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其建设资金按财务规定专户存储。

项目单位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计划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

第五章 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