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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

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梅市府办[2011]50号 【发布部门】梅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22 【实施日期】2011.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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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函〔2008〕71号)以及粤府函〔2010〕304号、粤府法函〔2011〕116号、粤府法〔2011〕31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意义

(一)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要求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明确提出了探索符合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机制、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我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提升行政复议社会公信力,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表达诉求,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通过建立和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能较好地弥补目前行政复议法 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制度缺陷,提高行政复议机关的社会公信力,消除群众对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疑虑,引导群众更多地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合法、理性地表达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缠访、闹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整合行政资源,一揽子解决行政争议,为政府、领导排忧解难的实际需要。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是行政复议的独特功能。开展行政复 2 / 3

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创新体制,实行一个口子对外,一把尺子到底,一揽子解决行政争

议最有效的途径。可以整合行政资源,将热点部门的专业人员相对集中,对行政争议提起的申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审理,分别决定,一方面从根本上降低政府的行政成本,另一方面也合力解决行政争议,真正为政府和领导排忧解难。

(四)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需要。办案质量是提高行政复议社会公信力的根本。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通过聘请社会专家、学者为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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