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4 2:57:2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上饶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9号)和《上饶市委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饶发[2009]14号)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切实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统一我市职工医保范围、政策、标准、管理和待遇水平,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逐步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完善医疗保障抗风险机制,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逐步统一医疗保险政策和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促进“金保工

程”建设,实现医疗保险“一卡通”,努力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目标任务

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保障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六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政策。

三、统筹模式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采取风险调剂金模式,实行市、县(市、区)分级管理。

(一)统一覆盖范围。统筹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统一筹资标准。统筹区域内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全市范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职工的工资总额进行确定,费率按8%执行,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职工个人缴纳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

基数按照上年度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费率按8%的标准,全额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参保职工从当地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起连续缴费的,其在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国家认可的工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男职工满30年、女职工满25年(国家或省、市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应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原国有企业、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和大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可以计算缴费年限,但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属不同险种模式之间转保的,参照《江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赣人社发〔2010〕17号)执行。

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困难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