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认定57条“霸王条款” - 图文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 22:56:2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4、如有底盘或驾驶性能方面修理,本人同意维修站外出试车。试车过程中,如发生意外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该条款免除了维修方的责任。 《浙江省合同行为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经营者下列责任的内容:??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五)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在车辆维修过程中,维修方应保证车辆完好无损,若因维修方的过失造成车辆毁损,维修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托修方既可以选择向维修方索赔,也可以依据投保情况向保险公司索赔。 三、《汽车1、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该条款免除了出卖人的责任。 买卖合同》 将(合同车辆)以出租营运目的使用《浙江省合同行为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经营者下列责任的内或转售。为此双方约定,乙方若有违容: 反,则由此引起的任何质量后果均由(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法定保证责任。 乙方承担,包括免除甲方和/或制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商的质量担保责任及其它质量责任。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此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对所有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乙方合法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后,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9

2、车辆交付时,因厂商或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海关及税收政策)致使车价上调或优惠幅度减少,乙方则有权将车辆销售价相应上调。 该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第十一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的内容: (二)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此条款对于汽车价格的变化作特别约定,让消费者承担了因政府调税、厂家调价和汇率变化等经营者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且该条款中只规定了上调价格,而没有规定车辆价格下调的情况,对消费者而言明显不公平。 3、如因生产厂商调整生产计划、该条款免除了出卖人责任。 运输原因或海关等政府部门变更通关《浙江省合同行为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经营者下列责任的内容: 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按预定时间交付(四)违约责任; 车辆,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交货日期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相应延长,乙方无需为此承担违约责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任。 此格式条款属于免除了出卖人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4、非因卖方原因而无法取的车辆进口许可证以及因车辆生产厂家的原因而导致车辆不能如期交付或交付不能的情况属于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卖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该条款免除了出卖人责任。 《浙江省合同行为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经营者下列责任的内容: (四)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格式条款扩大了不可抗力的使用范围。把经销者自身的经营风险而造成违约的因素,列入不可抗力,以期免除自身的违约责任。 10

5、在本人检验接车辆后,除对车辆本身的性能外(保修范围内),对该车本日后的例如车辆外观擦伤、变形、破裂,等一切行为,宁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该条款免除了出卖人责任。 《浙江省合同行为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经营者下列责任的内容: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法定保证责任;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国家、省规定实行“三包”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内,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十五日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更换或者修理。 此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在“三包”期内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时,要求销售者修理、更换或退货的权利。 《浙江省合同行为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的内容: (二)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也即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的损害,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就应该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我们认为“车辆生产商调整零售价格”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而是不确定因素,该因素属于经营中的风险的一种,经营者不能通过上述合同条款把风险强加到消费者身上,调整价格需经乙方同意,但若调整价格是由于情势变更原因所致,则可以双方协商或者诉诸法院解决。 6、在甲方交车前如遇车辆生产厂商调整零售价格,则乙方同意销售价格也相应重新协商(以厂方最新零售价为准),乙方可提出退车,原定金如实退还,但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1

7、因政府或天灾事故等任何不关《浙江省合同行为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的卖方之事由,致卖方不能交付货品时,内容: 买方同意解决契约,并无息领回定金;(二)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如已达到合同要求,买方违约的,定《担保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不可退。 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罚则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任何不关卖方之事由”中包括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这是经营者应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此时经营者应承担定金罚则,而后向第三人追偿损失。该条款将一切不关卖方事由均作为免定金罚则理由于法不合。 8、签约后,经卖方通知交车日期,《浙江省合同行为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的未交清车款者,卖方有权解除合约,内容: 买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款(定金),若(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其他内容。 该车已上牌,则买方尚须赔偿卖方因《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车辆上牌所产生的损失。 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首先,适用定金应针对根本违约的情况。如果一方只有轻微违约就适用定金罚则,比如迟延几天交清车款,则有悖于公平和诚信原则。其次,混淆了定金与预付款。定金与预付款在性质、作用、履行方式等方面均存在差异,“退还预付款(定金)的规定模棱两可。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