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 7:04:5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银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我行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金融系统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我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深化和推进我行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有力保障,是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途径;是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金融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总行党委领导和工作指导,应尊重职工代表的民主权力,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和方案,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
第五条 总行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总行行长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审议全行经营方针、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方案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审查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组织职工代表对本行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提案。
(四)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行务公开,执行职代会决议等。
(五)选举产生本届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工作委员会,选举出席我行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七)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八)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积极,办事公道,联系群众,作风正派,无违规、违纪行为。
(二)有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经验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正确行使职工代表的权利。
(三)依法与我行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任期与本届职工代表大会期限相同,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负责,选举单位根据半数以上职工要求,有权监督和提议撤换本单位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工会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制定职工代表选举方案和选举办法,按公平原则和代表结构比例分配代表名额,行属各单位应召开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二)选举须所在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与方为有效,被选代表获得全体参选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三)职工代表选出后,应上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选举程序和代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比例和构成
职工代表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构成比例一般为: 10000人以上: 1%-3% 5000人至10000人 2%-4% 1000人至5000人 3%-7% 500人至1000人 10%-20% 100人至500人 20%-50% 100人以下应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中应有较大比例的基层职工。女职工、青年职工和中层管理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对涉及职工权益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按组织程序监督检查我行执行、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议案和决议情况;有权参加对领导干部的评议和监督。 (三)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及金融行业有关规章制度,努力掌握金融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技术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以及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为扩大民主,根据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需要,由总行党委决定,可以适量吸收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发表意见,但不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资格的审查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纪检监察、工会等部门组成,负责对职工代表进行资格审查。
(一)行属各单位酝酿提名选举产生代表的程序、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发现不符合规定程序的,责成其重新选举。
(二)发现职工代表不具备代表资格的,责成其按程序撤换并重新选举。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增补与撤换
(一)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因调离原选举单位、退休(含内退)或因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履行代表职责,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因违反党纪国法,受到处罚,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总行工会有权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出现缺额时,由原选举单位按程序予以增补,并在下届(次)职工代表大会上予以确认。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我行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为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届内会议按次计算。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如有重大事项,经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报请总行党委批准,可召开临时会议;也可召开由各代表团长和部分职工代表参加的联席会议,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行政领导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代表和一般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并有权检查督促大会决议执行情况。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决定的重要问题,由总行工会召集各工作委员会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相关工作委员会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简化程序。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选举或审议后做
出重要决议、决定时,应当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应到会代表半数及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相关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女工工作委员会职责与任务 1. 努力做好女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女职工中开展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为主要内容的“四自”教育,引导女职工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和价值观,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和家庭关系,做新时代的新女性。
2. 鼓励和引导女职工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各类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女职工的文化技术素质,更好地适应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3. 组织和动员女职工积极参加劳动竞赛和服务创新活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为我行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做出贡献。
4. 组织女职工积极参与我行的民主管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民主管理能力。 5.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听取、反映女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为女职工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家庭问题等方面与男同志平等的权利。
6. 关心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定期为女职工进行专项康健、孕检工作,建立和完善女职工的健康档案;积极开展女职工心理健康知识专题讲座,缓解思想和工作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