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妥善处理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历史遗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9 12:00:0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历史遗留 问题进一步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征求

意见稿)

为解决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动产分散登记带来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打通不动产登记“中梗阻”,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妥善处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遗留的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问题

对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初始登记(具体时间以属地实际实施时间为准)之前完成竣工验收、土地权属合法、大部分已完成产权登记且仅少数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商品房、单位代建房等项目,不再办理首次登记,由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购房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商品房转移登记材料齐全,且买卖合同已在住建部门备案; 2.商品房转移登记资料齐全,但买卖合同未在住建部门备案的,若该合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浙江省2000年修改版、浙江省2008年修改版、浙江省2018年修改版),需先行完成合同备案,办理登记时,应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备案意见;合同在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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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之前签订的,则无需进行备案和出具住建部门的备案意见。

3.商品房转移登记资料缺失的,若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存续的,可采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对应资料的复印件;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被依法注销、且存在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可采用由其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拆迁安置房、代建房(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委托房屋开发公司统建的房屋)与集资建房,可按照原相关规定,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二、稳妥办理房屋所有权已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登记的不动产登记

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核查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含需行政审批的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成)的,应予以办理。

(二)土地用途为工业的宗地登记在原权利人名下,而宗地上部分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动产已登记在他人名下(房屋所有权已登记,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未登记)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若房屋的竣工时间在属地实施土地复核制度(即执行《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新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办法〉的通知》(甬土资发〔2006〕25号),下同)以前的,直接按土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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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划拨、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办理不动产登记;在属地实施土地复核制度以后的,参照《宁波市政府关于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5号)文件,完善用地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其他无法提供土地权属来源的,暂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国土、住建、规划和消防等部门会商处置。

三、认真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登记、房屋所有权未登记的不动产登记

对土地已登记但未办理房屋登记,且相关房屋建造与报批资料缺失的,应先由属地政府牵头,会同住建、规划、国土和消防等部门,参照甬政发〔2016〕5号文件精神,在房屋结构安全、规划控制、土地用途和消防安全等方面明确处理意见。权利人已按处理意见落实整改、补齐材料、接受行政处罚等的,可申请不动产权登记。受理后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四、谨慎处理权证上有限制条件或遗留问题的不动产登记 (一)对于不动产登记实施前,权证上注明“无权源用地XX平方米”等问题的,原则上可办理抵押登记,但在办理更名、转移等需要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业务(因行政区划调整引起更名更址的变更登记业务除外)时,应先自行整改完成或属地国土部门处理到位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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