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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
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5.12 【实施日期】2004.05.12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部分失效依据】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9号)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 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保证行政许可法 的顺利实施,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决定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等13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1 / 2
一、 《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5号) 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二、 《南京市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 三、 《南京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3号) 四、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0号) 删除第十六条中的“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转让和出租人防工程”。 五、 《南京市夫子庙地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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