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及文书制作实务讲课讲稿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4 5:12:3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全面

所谓全面,就是要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既要收集违法事实中基本要素的证据,又要收集查明重要情节、作案手段的证据;既要收集能证明当事人违法、情节严重的证据,又要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行为合法或者应从轻处罚、减轻或不予处罚的证据,通过收集全面的证据材料来还原真实的案件事实。

由于执法实践中违法行为嫌疑人为逃避行政处罚,常常隐匿证据,设置障碍,因而农业执法机关收集证据必须做到全面深入细致,不放过每一个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当得到传来证据时,必须追根溯源,寻找原始证据;当得到言词证据时,必须深入调查,力求获取与之相印证的书证、物证;等等。在必要时,还应对所有涉案人员、涉案地点进行全面突击检查,收集相关证据,以尽快全面掌握违法嫌疑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的关键证据。 3.客观

所谓客观,就是要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调取证据,了解案情,不夸大,不缩小,不事先主观定框框,定调子,违背客观事实。全面和客观是紧密联系的,只有保持客观的态度,反对先入为主、偏听偏信,才能保证不从主观愿望出发,只注意去收集那些符合自己设想的材料,而不注意收集与原来设想不符合的反证;同样,只有多种形式正反两方面全面收集证据,才能还事实以本来面目,做到证据所认定事实与客观事实最大程度的符合,使当事人接受处罚心服口服。 (二)调查取证的技巧 证据不确实不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及文书制作实务——听证

听证程序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处罚,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处罚理由以及适用依据的陈述和辩解,由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对违法事实和适用处罚的法定依据进行辩论的活动。作为一般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听证程序并非是所有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必经程序,其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只有特定种类的行政处罚才可能启动听证程序。 一、概述

(一)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42条规定,在农业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如下三类: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如吊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农药登记证》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吊销”才属于适用听证程序适用范围,不包括“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3.较大数额的罚款。关于何为“较大数额”的罚款,不同地区、不同的处罚主体,其认定标准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及其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进行行

政处罚时,对公民罚款超过3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超过30 000元属较大数额罚款。地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根据《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1997年11月25日发布),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 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 000元以上的罚款”;而根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999年11月15日发布),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 000元以上罚款”。所以不同地方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根据各自地方的规定执行。

听证程序之所以只针对特定类型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其原因在于农业行政管理所追求的“效率”与“公正”价值的权衡。听证程序相较于一般程序的相应环节,其无疑更加正式、严谨和公正,但同时其程序也较烦琐、耗时较长、成本较高,因而效率较低。所以,法律仅规定对于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的处罚,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以便充分保障处罚的合法和公正。对那些于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小的处罚和数额较低的罚款,法律则没有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规定,以便保证行政管理的快捷和高效。 (二)听证程序的特征

听证程序不是与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并列的一种独立、完整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的调查处理程序,并不包含农业行政处罚程序的全过程。与一般程序的调查取证程序相比,它只是对比较重大的处罚案件适用的特殊方式的调查取证程序而已。听证程序完毕以后,仅仅是完成了调查取证,案件仍应按照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最后决定权仍在行政机关,而不在主持听证的工作人员。

听证程序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阶段性。听证只是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而不是行政处罚的全部过程。

2.局部性。听证并不适用于所有的行政处罚程序,而仅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以及数额较大的罚款案件。

3.选择性。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听证程序才启动,主动权掌握在当事人手中。

4.准司法性。听证主持人地位中立,站在第三方的立场听取双方的陈述和争辩,对案件事实和处理提出自己的意见,不受任何人的干预。

5.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属于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近几十年来,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重视。我国1996年施行的《行政处罚法》是国内最早规定听证程序的法律。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农业部2006年修订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8、39条及第42至51条对农业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中设置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监督和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但是其与复议、诉讼不同,复议与诉讼是一种事后监督程序;而听证程序是一种事先、事中监督程序,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自我监督、自我改正程序。

二、听证程序的启动

(一)申请听证权利的告知和当事人的申请

对于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有提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听证权利的义务。告知听证的法定方式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见上一章“事先告知”)。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则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

行政机关接受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即应组织听证。至此,听证程序正式启动。

(二)听证准备阶段的工作和要求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确定举行听证后,应当指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确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并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1.确定听证的组织机构和参加人员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46条的规定,听证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应当指定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相关人员主持听证,听证主持人必须是行政机关中非直接参与本案调查的人员,案件承办部门不得主持听证。其他听证员和记录员亦应当执行前述规定。 2.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听证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发布听证公告

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47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

浅议农业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文书制作规范

发布日期: 2006-05-23 17:37:44 来源: 作者: 福建省农业执法总队 傅世宗 点击数: 1937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农业部制定了《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笔者根据多年来收集总结的经验,对部分调查取证文书提出如下观点。 一、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是调查取证最重要的文书之一,是固定违法现场、违法情节和涉案物品基本情况的文书,应当是每案必用。 (一)《勘验检查笔录》应记录的内容:

1、简要记录告知情况,如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等内容。

2、记录相对人在场人员的身份、职务等情况。

3、记录检查过程中现场经营人员是否正在作业,营业员是否正在销售商品。 4、详细记录涉案物品的各项特征,包括:

①物品的摆放场所、位置、方式;②物品的标签标注的名称;③物品的标签标注的生产企业;④物品的规格型号;⑤物品的生产日期、批号;⑥物品的数量,等等。

(二)做好《勘验检查笔录》应注意的事项:

1、勘验检查所针对的应当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场所。

2、用语要客观,记录应全面,不能先入为主,主观认定,不要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

3、数据一定要确切,不能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或“多”、“余”、“左右”等模糊词语,计量单位一定要精确到个位数,不能估算。

4、涉案物品的查验、清点、记录要认真、细致,避免将不同批次、不同名称的物品混为一谈。

5、对于包装有破损等特殊情况的要予以说明,对于散装物品的计量,要记明使用的计量器具的状态及计量过程。

6、现场拍照种类、数量等要与现场检查笔录相统一,使其互为印证,互为补充。

二、抽样取证凭证

《抽样取证凭证》是固定物证的文书,一旦发现有涉案物证,建议使用该文书。使用时应当注意: 1、物证一定要原件; 2、物证要粘贴“样品认定单”。 三、调取证据清单

根据办案需要,我省一些地方设计了《调取证据清单》(格式见《福建农业信息网》),《调取证据清单》主要是针对书证的文书,一旦发现有涉案书证,建议使用该文书。书证最好调取原件,无法调取原件的,复印(或者照相)后由当事人签“此复印件(像片内容)与原件相符”。

四、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是固定物证的文书,同《抽样取证凭证》。 五、询问笔录

一般情况下,经现场调查取证后,通过综合审查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确认有些事实利用其他渠道无法调取证据的情况下才制作《询问笔录》,当然,有时基于办案技巧需要,可以利用《询问笔录》对当事人予以引导、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