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分析1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9 5:53:5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婚姻法案例分析

1、陈大明与肖志英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陈大明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陈大明的儿子因病去世,留下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陈大明劝肖志英辞去工作安度晚年,肖志英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陈大明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肖志英认为陈大明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陈大明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陈大明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陈大明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陈大明同意离婚,但不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肖志英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肖志英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 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 “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 肖志英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4) 对肖志英提出的要陈大明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

答案(1)陈大明与肖志英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因为该房屋为陈大明婚前个人财产。(2)“茉莉花园”内的该套住房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因为的陈大明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茉莉花园”内住房一套给父亲陈大明。《婚姻法》第18第第3款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

(3)肖志英继承的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因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陈大明与肖志英两人虽已进行离婚诉讼,但其婚姻关系仍是存续,故肖志英于该期间继承所得的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 (4)对提肖志英出的要求甲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不应予支持。因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本案中乙不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

原告:王某某,男,西安人

2、被告:郭某某,女,西安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原系夫妻。1997年9月双方向原告单位某院交纳集资款36585.90元后,入住该单位2号楼一单元房。98年12月10日,原、被告在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了离婚手续。自愿离婚协议中约定:某小区住房一套归男方,男方单位住房一套归女方居住。随后双方按协议各自居住,并在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2001年12月,原告以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侵害产权单位利益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双方原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无效,重新分割财产,将某小区的房屋判归被告所有,将某院的房屋判归原告使用。庭审中,被告辩称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分割他人利益,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请问,法院该如何判决此案

3、丁香与葛辉1988年11月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均作了判决,双方均未上诉。1995年葛辉又与王红结婚。1987年9月的一天,葛辉与所在区城市改造办公室签订购房合同一份,于当日交款17175元,以拆迁房预售形式购买了某楼一处店面房,并于1990年店面建成后取得了该店面。2000年3月,葛辉向政府领取了该店面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1月,丁香向法院起诉,称其刚刚获悉该店面房系葛辉1987年9月交款购买,应属葛辉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请求判决该房所有权的一半归其享有。一审法院于2002年6月判决驳回了丁香的诉讼请求。丁香不服,提起上诉,称葛辉1987年9月购买了该房,1988年11月法院判决葛辉与其离婚时,葛隐瞒了该财产,其在2002年1月才得知权益受到侵害,诉争的店面房属葛辉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理应享有一半产权。二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丁香的诉讼请求。

2003年10月,葛辉因装修家居向朋友刘某借款3万元,约定2年还款。2005年,葛辉与王红的婚姻又亮起了红灯。2005年6月,双方在法院协议离婚,并达成了“房屋财产归王红所有,债权债务由葛辉承担”的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葛辉为逃避债务“溜之大吉”。刘某对葛辉到期借款主张债权,将葛辉告到法院。经审查,葛辉下落不明无法到庭,原告追加已离婚的王红为被告。王红以离婚协议中规定的由葛辉负责偿还为由,拒绝清偿借款。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对丁香要求店面房一半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你认为哪个法院的判决正确? (2)王红拒绝清偿葛辉的借款,法院应如何判决?

答案(1)对丁香要求店面房一半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你认为哪个法院的判决正确? :葛辉的购房行为发生在他与丁香离婚前,所以该房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纳入分割,原则上是一人一半和产权。但葛辉隐瞒了该财产,丁香发现后有权利主张重新分割,甚至可以主张葛辉少分或不分得。所以,丁香的主张只要有证据证明她此前确实不知道,法院就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所以,在假定她此前确实不知道的情况下(该题没有说明这一点),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2)王红拒绝清偿葛辉的借款,法院应如何判决?

:葛辉因装修家居向朋友刘某借款3万元,属于用他与王红的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应判决二被告之间的“房屋财产归王红所有,债权债务由葛辉承担”的财产分割协议因恶意侵犯债权人利益而无效,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在执行中如果葛辉不在,可以令王红偿还全部债务。

简答:1、重婚行为 2、婚姻自由 3、家庭暴力 4、一夫一妻制 5、简答夫妻相互忠实义务

6、探望权 7、非婚生子女 8、收养关系 9、监护 10、监护人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