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工资管理-关于调整聘用人员薪酬标准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7 10:18:5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铁职院人〔2011〕12号

关于调整聘用人员薪酬标准、 规范薪酬待遇管理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院内聘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学院在《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广铁职院发〔2007〕77号)的基础上先后两次调整聘用人员薪酬待遇。现结合学院实际,再次适量上浮部分聘用人员薪酬标准,同时进一步规范聘用人员薪酬待遇管理,根据学院设岗情况,增设部分专职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薪酬级别,具体规定如下:

一、聘用人员薪酬标准 (一)专职教师待遇

专职教师工作量定额为12课时/周。学期工作量不足216节的,按兼职(课)教师标准计发待遇;学期内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等重大工作项目的工作量,由用人单位申报,人事处审核,副高级以上人员需报院长审批后,按院内在编人员同等待遇计发(具体标准见附件3)。

(二)兼职教师待遇

按《关于聘请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待遇的暂行规定》(铁职院人〔2009〕63号)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3)。有影响力的专家、带头人除享受400元/月的专业带头人津贴外,比照同类专业技术人员最高等级待遇发放。

(三)兼课教师待遇

按现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3)。 (四)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待遇

比照广州市人社局关于在编人员职级分类有关规定,增设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岗位等级,并调整部分级差较大岗位的津贴标准(具体见附件1)。

(五)专职技术工人、普通工勤人员待遇

比照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增设专职技术工人和普通工勤人员各类补贴项,取消其月度考核,改为发放年度业绩津贴(具体标准见附件2、4、5)。

(六)增设住房公积金补助项目

暂不开设聘用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学院应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部分,每月随工资发放。核算金额时,住房公积金基数和比例标准按广州市在编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专职教师住房公积金基数按同等级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计。 二、聘用人员工资定级与晋升规定

(一)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七级职员及以下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经考核合格后,按以下条件初定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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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专毕业后:新参加工作的,享受见习生工资待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任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从事管理岗位工作满1年,可任十级职员。

2.大学本科毕业或研究生班毕业、获双学士学位后:新参加工作的,可任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或十级职员;从事所在岗位工作满1年,可任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或九级职员。

3.获得硕士学位后:新参加工作的,可任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或九级职员;从事所在岗位工作满1年,可任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或八级职员。

4.获得博士学位后:新参加工作的,可任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或八级职员;从事所在岗位工作满1年,可任十级专业技术岗位或七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资晋升条件

1.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经考核合格后,可晋升到该资格起点专业技术岗位。现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等级的晋升,按照市人社局规定的在编人员同等条件办理。

2.大专以上毕业生未能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在工作满一定年限后,经考核合格的,按以下条件可以晋升一次工资等级。

(1)大学专科毕业,在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2年后,可任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2)大学本科毕业,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2年后,可任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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