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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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

公安部 公境[2004]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国人签证和居留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的机关是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以及设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局)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

【第三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延期、加签、变更(以下统称签证、居留许可申请)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受理与审批

【第四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

(二)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三)与签证、居留许可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签证:探亲者可以由其在华亲属代办;团体旅游者可以由接待旅行社代办;看病者可以由亲属或者接待单位代办; (二)F签证:可以由接待单位代办;

(三)居留许可:可以由工作单位或者就读院校代办,但受理外国人的首次居留许可申请,必须面见本人。

【第六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批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认真核对不准入境人员名单,核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方可签发相应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签证、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国际旅行证件的有效期。

【第七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审批同意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以内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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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我国单方面允许免办签证来华者,无不可抗力原因,不得受理其任何签证、居留许可申请。

【第九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外国人应当发给L签证。

【第十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旅游者申请L签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个人签证,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无接待单位的,须提供能够保证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现钞、旅行支票、汇票单据、现金卡等,每天按100美元计算)。 可以签发有效期1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最多签发两次。

(二)申请团体签证,原则上不予受理。对有不可抗力原因的,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签发相应有效期限的零次团体签证,最多签发一次。 (三)申请团体签证分离,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 可以为分离人员签发有效期1个月以内的零次签证。

(四)丢失团体签证申请补发,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和本次入境的团体签证复印件。 可以签发与原签证停留期限相同的零次团体签证。

【第十一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探亲者申请L签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外籍配偶、父母及未满18周岁子女申请签证,外籍配偶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父母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外籍子女须提供出生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探望华侨和港澳台居民须提供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1. 探望中国内地居民,还须提供亲属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的相关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2. 探望华侨,还须提供亲属的中国护照及国外定居证明;

3. 探望港澳居民,还须提供亲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4. 探望台湾居民,还须提供亲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 探望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还须提供亲属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二)外国留学生的外籍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外国留学生的父母或者境外监护人申请签证,须提供留学生就读院校公函及留学生护照或者居留许可。外籍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监护人还须提供留学生父母的委托书。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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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满60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的外国人申请签证,须提供被投靠中国公民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境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四)年满60周岁在华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申请签证,须提供房产证明、经济来源证明(汇票、存折、现金卡等)或者经国内公证机关公证的经济担保书或者经济自保书。外籍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子女还须提供出生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五)外籍华人、华侨在中国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申请签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1. 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人的,还须提供在境外定居证明复印件;

2. 申请人父母的委托书,委托书须注明委托抚养或者监护人、寄养年限等内容; 3. 抚养人或者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保证。书面保证须注明接受被寄养儿童父母委托,承担抚养与监护责任,保证被寄养者按期离境等内容; 4. 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六)其他探亲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1. 探望中国内地居民,须提供亲属的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的相关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2. 探望华侨,须提供亲属的中国护照及国外定居证明;

3. 探望港澳居民,须提供亲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4. 探望台湾居民,须提供亲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 探望常住外国人,须提供亲属的居留许可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6. 探望华侨和港澳台居民还须提供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对第(一)至第(五)项人员可以签发有效期6个月或者1年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签证,签发次数不限。

对第(二)项人员,签证有效期不得超过留学生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的有效期限。 对第(六)项人员可以签发有效期6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最多签发两次。 【第十二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其他人员申请L签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来华看病人员,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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