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 5009.1-9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3 10:24:5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表5 同杆线路最小距离 (m)

线 路 10kV与10kV 10kV与低压 低压与低压 低压与弱电 杆 型 直线杆 0.8 1.2 0.6 1.2 分支(或转角)杆 0.45/0.6* 1.0 0.3 注:*距上面的横担取0.45m,距下面的横担取0.6m。 第50条 通讯、广播等弱电线路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时,弱电线路应悬挂在钢线上,悬挂点的间距不得大于1m,钢线应接地。

第51条 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沿主道路、组合场、固定的构筑物等的边缘直线埋设,埋深不得小于0.7m;转弯处应在地面上设明显的标志;通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管,管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100mm。电缆沿构筑物架空敷设时,其高度不得低于2m。接头处应有防水和防止触电的措施。

第52条 现场集中控制的开关柜或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应平整,不得被水淹或土埋,并应防止碰撞和物体打击。开关柜或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第53条 开关柜或配电箱内的配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绑扎成束并固定在盘内。导线剥头不得过长,压接应牢固。盘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明露。

第54条 导线进出开关柜或配电箱的线段应加强绝缘并采取固定措施。 第55条 杆上或杆旁装设的配电箱应安装牢固并便于操作和维修;引下线应穿管敷设并做防水弯。

第56条 照明、动力合一的流动刀闸箱应装设四极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

第57条 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大于5m。距离大于5m时应设流动刀闸箱;流动刀闸箱至固定式开关柜或配电箱之间的引线长度不得大于40m。

第58条 施工用电的运行及维护班组应配备足够的绝缘工具。绝缘工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周期及要求见表6。

第59条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表6 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试验要求 序号 1 2 3 4 5 6 名 称 绝缘棒 绝缘夹钳 绝缘手套 绝缘手套 橡胶绝缘鞋 验电笔 电压等级 (kV) 6~10 ≤35 高 压 低 压 高 压 6~10 试验周期 一 年 一 年 六个月 六个月 六个月 试验时间 (min) 5 5 1 1 2 六个月5 交流耐压 (kV) 44 三倍线电压 8 2.5 15 40 泄漏电流 (mA) ≤9 ≤2.5 ≤7.5 发光电压不高于额定电压的25% 附 注

第三节 施工用电及照明

第60条 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闸刀型电源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闸。

第61条 多路电源开关柜或配电箱应采用密封式。开关及熔断器必须上口接电源、下口接负荷,严禁倒接。负荷应标明名称,单相闸刀开关应标明电压。

第62条 不同电压的插座与插销应选用不同的结构,严禁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单相插座应标明电压等级。

第63条 严禁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第64条 手动操作开启式空气开关、闸刀开关及管形熔断器时,应戴绝缘手套或使用绝缘工具。

第65条 热元件和熔断器的容量应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

熔丝应有保护罩。管形熔断器不得无管使用。熔丝不得削小使用。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第66条 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更换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第67条 连接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护装置。移动式电动机械应使用软橡胶电缆。严禁一个开关接两台及两台以上电动设 备。

第68条 现场110V以上的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不应低于2.5m,并不得任意挪动;低于2.5m时应设保护罩。 第69条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开关必须装在室外。在散发大量蒸汽、气体和粉尘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在坑井、沟道、沉箱内及独立高层构筑物上,应备有独立电源的照明。

第70条 碘钨灯采用金属支架时,支架应稳固,并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支架不得带电移动。

第71条 电源线路不得接近热源或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在竹木脚手架上架设时应设绝缘子;在金属脚手架上架设时应设木横担。

第72条 开关应控制火线;使用螺丝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的螺丝口上。

第73条 工棚内的照明线应固定在绝缘子上,距建筑物不得小于2.5cm。穿墙时应套绝缘套管。管、槽内的电线不得有接头。

第74条 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电源线应使用软橡胶电缆,行灯应有保护罩。

第75条 行灯电源必须使用双绕组变压器,其一、二次侧都应有熔断器。行灯变压器必须有防水措施,其金属外壳及次级绕组的一端均应接地或接零。

第76条 锅炉燃烧室内的工作照明装设110V或220V的临时性固定灯具时,必须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安全措施应经批准;灯具必须有保护罩,电源线必须用软橡胶电缆,穿过墙洞、管口处应设保护套管,装设高度应为施工人员触及不到的地方。严禁用110V或220V的临时照明作为行灯使用。

第77条 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第78条 电动机械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第79条 在对地电压250V以下的低压电气网络上带电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被拆除或接入的线路必须不带任何负荷。

2.相间及相对地应有足够的距离,并能满足工作人员及操作工具不致同时触及不同相导体的要求。

3.有可靠的绝缘措施。 4.设专人监护。

5.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第四节 接地及接零

第80条 对地电压在127V及以上的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均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1.发电机、电动机及变压器(电焊机)的金属外壳。 2.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 3.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线圈。 4.配电盘、控制盘的外壳。

5.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带电设备周围的金属栅栏。 6.高压绝缘子及套管的金属底座。

7.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

8.吊车的轨道及铆工、焊工、铁工的工作平台。 9.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 10.室内外配线的金属管道。

第81条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地保护,接地线应接至接地网上;总容量为100kV2A及以上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总容量为100kV2A以下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第82条 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零保护。如采用接地保护时,接地网与变压器中性点应有金属性连接。 第83条 接零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空线零线的终端,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闸箱的零线,应重复接地。 2.吊车轨道接零后,再重复接地。

3.接引至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保护零线不得接任何开关或熔断器。

4.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的干线允许合用,但其截面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的1/2。

5.接引至移动式和手提式电动机械的零线必须用软铜绞线,其截面一般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的1/3,且不得小于1.5mm2。

第84条 地线及零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等方法。若采用缠绕法时,必须按照电线对接、搭接的工艺要求进行,严禁简单缠绕或钩挂。

第85条 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220V电气设备,应设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作接零保护。

第86条 同一系统中的电气设备严禁一部分接地、一部分接零。 第87条 使用外借电源时,电气设备所采用的保护方式应与外借电源系统中的保护方式一致。

第88条 起重机械行驶的轨道两端应设接地装置。轨道较长时,每隔20m应补设一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第89条 严禁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体。 第90条 施工现场的下列设施应设防雷接地装置:

1.高度在20m及以上的金属井字架、脚手架、机具及烟囱、水塔等均应设置避雷针。避雷针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2.安装独立避雷针的接地线与电力接地网、道路边缘、建筑物出入口的距离不得小于3m。 3.防雷接地装置采用圆钢时,其直径不得小于16mm;采用扁钢时,其厚度不得小于4mm、截面积不得小于160mm2。

第91条 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其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必须可靠地接地或接零。

第92条 凡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利用金属管道、构筑物的金属构架及电气线路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线或接零线用。

第93条 下列设施均必须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1.用于加工、贮存及运输各种易燃易爆液体、气体或粉末的设备。 2.施工现场及车间的氧气、乙炔管道分别连接成整体后予以接地。

3.汽车油槽车行驶时,必须用金属链条连接在底盘上,另一端拖在地面上。

第五节 施工用电管理

第94条 施工用电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建立管理机构,设立运行、维修专业班组并明确职责及管理范围。

第95条 应根据用电情况制订用电、运行、维修等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规程制度。

第96条 凡需接引或变动较大的负荷时,应事先向用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运行班组进行接引或变动。接引前应对设备作好电气检查记录。 进行接引电源工作必须办理工作票并设监护人。

第97条 施工用电设施除经常性的维护外,还应在雨季及冬季前进行全面地清扫和检修;在台风、暴雨、冰雹等恶劣天气后,应进行特殊性的检查、维护。 第98条 配电室、开关柜及配电箱应加锁并设警告标志。 第99条 施工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第100条 配电室的值班巡视工作应按DL 408-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1条 施工用电线路及设备的检修和恢复送电应按本规程第四篇第二章“电气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作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防 火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102条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宜设独立电源的消防网。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期最高消防点的需要。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集程度布设,一般每隔120m应设置一个。在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机器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120m2设置标准型灭火机一个。

第103条 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保持消防水畅通、灭火机有效;消防水带、砂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作他用。

第104条 在油库、木工间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场所严禁吸烟,并设“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

第105条 严禁在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106条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

第107条 挥发性的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和存放在普通仓库内。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构筑物不小于25m的单独隔离场所;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与切割。 第108条 贮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仓库的保管人员严禁穿用丝绸、合成纤维等易产生静电的材料制成的服装。

第109条 凡进入易燃、易爆区的机动车辆的排气管必须加设防火罩。

第110条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111条 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少量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防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