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著作权概述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15:49:1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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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与建筑有关的作品主要是指建筑物的设计图纸或者是以建筑物为核心的绘画、摄影等,随着建筑艺术的发展,各国的著作权法对于有审美意义的建筑物本身也作为作品的形式之一给予法律保护。

注意:工程设计图与建筑模型是作为单独客体给予保护。 建筑物的构成材料、建筑方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5)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这种作品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涌现的作品形式。

注意:属于翻拍照片、书刊等纯复制性行为不是创作,不是摄影作品,自动监视器拍摄的照片不属于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此类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的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这一类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电视作品以及录像作品等,也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之一,属于综合性的艺术作品。例如:电影拷贝等母片、母带或母盘。 注意:复制性地录制他人报告讲课等而制作的录像片等不属于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和生产而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工程设计图是指在工厂、矿山、铁路、桥梁几建筑工程建设之前,所创作的能为建设施工提供依据的设计图,一般包括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等的设计图。

产品设计图是指生产企业为确定产品的构成、成分、规格和各项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而设计的平面图案,如某类电器设计图。

工程设计图纸和产品设计图纸与一般的绘画作品在本质上的区别,就在于它设计的目的是用来指导施工或者生产的,具有实用性,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仅指以印刷、复印、翻拍等复制形式使用设计图,不包括按照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进行施工、生产;而一般的绘画作品是为了欣赏、装饰或者表达某种思想或者情感的。 地图是指运用符号和地图制图原则表示地面自然和社会现象的图,如地理图、政区图、交通图等。

示意图是指用简单的线条或符号来显示某一概念和现象的图形作品,如电视机电路图。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比如,机器产品模型、商品房售楼处的楼房模型等就属于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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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是同一计算机程序作品的两种表达方式,源程序是用计算机不能直接识别的汇编语言或者高级语言编写的程序,目标程序是用计算机能直接识别的机器语言编写的程序,或者源程序经过翻译后得到的可以在计算机上运行的机器语言程序。

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由于文档本身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或者图形作品,同时,文档也可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此种双重保护加强了对这些与程序有关的文档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是作品,是人类思想和情感的表达,但计算机软件又是一种特殊的作品,不同于一般的著作权保护对象,因为计算机软件的文档是用人类可以识别的文字符号表达的,而计算机软件的计算机程序则是用只有计算机等机器可识别而人类不能识别的符号表达的,由于其特殊性,我国颁布了专门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计算机软件的对象不仅仅是计算机程序,而是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的计算机软件,主要是考虑到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的关系非常密切,这与有关的国际公约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版权条约》不同,以上国际公约都使用计算机程序的概念,而非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指现行著作权法没有列举,但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作品形式。

这是我国《著作权法》设立的一个弹性条款,是立法技术的表现形式之一。著作权客体对象是复杂的,因为随着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的不断发展,新的作品形式还会出现,比如前文所述的摄影作品、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就是因为科学技术发展而产生的作品形式。这一弹性条款的存在,可以保证我国《著作权法》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包容性和灵活性。 2、特殊作品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我国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集体创作、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群体特征、宗教信仰及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等的独特成份(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民情)并构成该民族或区域文化遗产的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神话故事、民间寓言、民间传说、民间戏曲、民歌、民谣、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造型艺术、民间建筑艺术等等。其特点是世代相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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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演变,没有固定的物质载体,没有确定的作者(即所谓的“佚名”),能够反映某一社会群体文学艺术特性的一类作品。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等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改变过去对于我们的长项缺乏保护的状况,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了应有的保护。 (2)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作品

在我国已有特别的网络作品形式存在。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版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转载作了如下规定: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这就表明在我国已有特别的网络作品形式存在。 关于网页

网页是一种在线多媒体作品,其实际上是一种在计算机程序的驱动下结合了数字化的文字、图形、声音、动画,并能被用户以交互方式访问的新的作品形式。 博客

关于博客为网络日志,是一种通常由个人管理、不定期张贴新的文章的网站,是社会媒体网络的一部分。其结合了文字、图像、其他博客或网站的链接、及其它与主题相关的媒体。能够让读者以互动的方式留下意见,是许多博客的重要要素。 (四)著作权法有关作品的排除范围 1、依宪法和法律对作品出版和传播的监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作品应具备作品的构成要件,其思想和情感的表达不应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危害公众或破坏社会的公序良俗。

需要指出的是,201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删除了2001年的《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这是违禁作品“有权说”的体现,明确对违禁作品权利人享有的消极权利,是我国在国际背景下履行国际义务的选择。 2、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上述官方文件和相应的官方文件译文属于公有资源信息,都符合作品的要件,但其涉及社会公众和国家整体利益,应使所有社会成员免费自由使用,所以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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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体针对某一事件或事实的单纯消息报道。

如天气预报、交通信息等客观事实具有唯一表达性而不具备独创性,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但新闻故事或有独创性表述的新闻报道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历法是指公历或农历利用年、月、日计算时间的方法,在我国还包括个别少数民族的纪年方法,它们已被公认具有科学依据,能够准确地计算和表示时间和节气。 其具有唯一表达性而不具备独创性,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通用数表一般是指依据数字、符号等要素,反映一定必然关系的图标。如元素周期表、函数表等。

通用表格是指普遍适用的,为特定使用目的而绘制的填写文字或数字的表格。如通用发票、通用会计帐册表格等。

通用公式是指已被普遍认可的用数字,符号表示数量关系的等式。如万有引力公式等等。 以上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已处于公共领域,为促进社会文化、科技发展,为人们普遍使用,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四、著作权的主体 (一)著作权人的概念

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即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照法律规定享有著作权的人。 (二)著作权人的分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两类:即著作权主体可分为创作作品的作者和作者以外的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两大类。 1、作者;

作者是指通过自己创造性劳动,并以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直接创作作品的人。 其中:

(1)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我国著作权法认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某一设计院管理经验的报告,设计院应当是该报告的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3)外国作者既包括创作了作品的外国自然人,也包括被视为作者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能包括无国籍人。中国作者与外国作者划分的标准是依据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 以上为著作权原始主体。

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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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继承等多种方式继受取得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人。是著作权继受主体。 注意:

著作权人≠作者。

作者即作品的创作者,包括公民作者、法人作者和其他组织作者。 著作权人是指享有作品著作权的人。

著作权属于作者,(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著作权人除了作者以外,还包括通过法律关系获得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著作权人的范围比作者的范围要广泛得多,但作者始终是第一著作权人。 一般情况下,作品的作者就是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不是作者的情况有:

作品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著作权财产权全部转让中的受让人;享有作品著作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没有承受人的财产权由国家享有;享有职务作品著作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作品的合同中约定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委托人。 (三)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的归属,是著作权法的核心问题。

著作权属于作者,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但由于作品创作的复杂性,关于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法规定以下几类著作权主体: 1、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指对原创作品进行了演绎创作的演绎作者,及其他合法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的人。

演绎作品,是指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而产生的作品。演绎的具体形式主要有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形式。演绎是一种重要的创作方式。

如将科幻小说改编成电影,中文的科技论文翻译成英文论文,通俗的文字注释科技论文,演讲报告整理成论文等。 演绎作品有两种:

一是基于原创演绎而成的作品;

二是基于已有的演绎作品再演绎而成的作品。 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案例]1999年11月12日,中央电视台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了“1999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在郭颂演唱《乌苏里船歌》之后,中央电视台一位节目主持人说:“《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们一直以为它是赫哲族人的传统民歌。”南宁国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