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8月28日修订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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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市境内各乡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本规定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补充。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一般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重大项目应经规委专家组咨询后报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条 编制详细规划、规委专家组咨询重大项目时,本规定可作为参考依据。

第五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条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

行。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本规定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外,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5亩的地块,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建设多层建筑的独立地块净用地面积最小不得低于3000平方米,建设高层建筑的独立地块净用地面积最小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

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用地之间的空间间距,在规划审批管理中,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的情况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设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

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

注:建设净用地面积未达到上述要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

可以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建完或为既成道路、河道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表2-1 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

兼容用地性质 大类 主导用地性质 中类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仓储 用地 工 业 文化艺影剧科研 普通 用 一类住公共服务 二类住公共服务行政办商业金融保贸易咨服务 旅馆 市场 新闻出广播电 图书展 游乐 小类 术团体院用设计 仓储 地 宅用地 设施用地 宅用地 设施用地 公用地 用地 险用地 询用地 业用地 业用地 用地 版用地 视用地 览用地 用地 用地 地 用地 用地 类别 代码 R11 R12 R21 R22 C11 C12 C21 C22 C23 C24 C25 C26 C31 C32 C33 C34 C35 C36 C65 W1 M R11 × ◎ × × ▲ × × × × × × × × × × × × × × R12 × × ● ● ● ● ● ● × ◎ ◎ ◎ ◎ ◎ ◎ ● × × R21 ◎ × × × ▲ × × × × × × × × × × × × × × R22 × × ● ● ● ● ● ● × ◎ ◎ ◎ ◎ ◎ ◎ ● × × C11 C12 × × × × ● ● ● ● ● ◎ ◎ ◎ ◎ ◎ ◎ ◎ ● × × C21 × × ● ● ● ● ● × ◎ ◎ ◎ ◎ ◎ ◎ ● × × C22 × × ● ● ● ● ● × ◎ ◎ ◎ ◎ ◎ ◎ ● × × C23 × × ● ● ● ● ● × ◎ ◎ ◎ ◎ ◎ ◎ ● × × C24 × × ● ● ● ● ● × ◎ ◎ ◎ ◎ ◎ ◎ ● × × C25 × × × × × × × × × × × × × × × × × C26 × × □ □ □ □ □ □ □ □ □ □ □ □ □ × × C31 × × ◎ ◎ ◎ ◎ ◎ ◎ × ● ● ● ● ● ◎ × × C32 × × ◎ ◎ ◎ ◎ ◎ ◎ × ● ● ● ● ● ◎ × × C33 × × ◎ ◎ ◎ ◎ ◎ ◎ × ● ● ● ● ● ◎ × × C34 × × ◎ ◎ ◎ ◎ ◎ ◎ × ● ● ● ● ● ◎ × × C35 C3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65 × × × × ● × × × × × × × × × × × × × × 大类 中类 小类 W1 M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居住用地 一类住宅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二类住宅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用地 金融保险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市场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普通仓储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