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金融学》期末复习题(带答案)剖析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23:21:2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紧缩性财政政策 紧缩性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削减政府支出和增加财政收入来抑制通货膨胀。运用财政政策来治理通货膨胀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增加税收,使企业和个人的利润和收入减少,从而使其投资和消费支出减少;二是削减政府的财政支出,以消除财政赤字、平衡预算,从而消除通货膨胀的隐患;三是减少政府转移支付,减少社会福利开支,从而起到抑制个人收入增加的作用。 (二)收入政策

收入政策的理论基础是成本推进型的通货膨胀。收入政策指通过限制提高工资和获取垄断利润,控制一般物价的上涨幅度。

这种抑制性的收入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工资、价格管制。即由政府颁布法令,强行规定工资、物价的上涨幅度,甚至暂时冻结工资和物价。工资、价格管制通常采用道义劝告和指导、冻结工资等手段进行;(2)利润管制。利润管制是指政府强行限制大企业或垄断性行业的利润,从而抑制通货膨胀。 (三)收入指数化政策(减轻通胀的分配效应)

收入指数化政策又称指数联动政策,指对货币性契约订立物价指数条款,让工资、利息、证券收益以及其他收益部分地或全部地与物价指数相联系,使各种收入随物价指数的升降而升降。

4、商业银行的经营的未来走势(书上162-164)

5、存款保险制度为什么会促使银行去冒更大的风险?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是否有冒过大风险的动机呢?为什么?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基本特征

(1)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 存款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是有偿的,即只有在投保银行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才能得到保险人的资金援助,或倒闭时存款人才能得到赔偿;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险是众多的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的,如果只有少数银行投保,则保险基金规模小,难以承担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给予赔偿的责任。

(2)时期的有限性 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予赔偿,而未参加存款保险,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

(3)结果的损益性 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险公司必须通过科学的精算法则较为准确地计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险公司有能力担负存款赔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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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机构的垄断性 无论是官方的、民间的,还是合办的存款保险都不同于商业保障公司的服务,其经营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险机构一般具有垄断性。

1、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面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

2、可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由于存款保险机构负有对有问题银行承担保证支付的责任,它必然会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从中发现隐患所在,及时提出建议和警告,以确保各银行都会稳健经营,这实际上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网。同时由于这一制度对公众心理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和蔓延,从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3、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和实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优势,而中小银行则处于劣势地位,这就容易形成大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而垄断是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公众获得的利益就会小于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将存款无论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该制度对其保护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务的优劣,将成为客户选择存款银行的主要因素。 4、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对有问题银行提供担保,补贴或融资支持等方式对其进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实力较强的银行兼并,减少社会震荡,有助于社会的安定。 积极影响

1)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稳定一国金融体系。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 2)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户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3)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了公众风险意识。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

4)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存款保险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必要的情况下,执行赔偿的职责,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是为了保障整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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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账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消极影响

1)存款保险制度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以后,他们就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在经营活动中就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此外,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特殊问题:主要是四大国有银行有政府为其做后盾,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为了节省运行成本,显然不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如果不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纳入这一体系,那么由于保险基金数额小、范围狭窄,就很难保证银行资金发生大量损失的时候对储户进行赔付。

2)鼓励银行铤而走险。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因为银行知道,一旦遇到麻烦,存款保险机构会挽救它们。特别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又没被关闭时,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险机构的钱孤注一掷,因为这时全部的风险由承保人承担。这样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程度高的金融机构会得到实际的好处,而经营稳健的银行会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并增大了银行体系的经营风险。这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来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3)存款保险制度还产生了逆向选择的问题。在存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形下,由于风险锁定存款保险,存款人更敢于冒险选择能提供非正常高回报的高风险银行,从而损害经济资源和市场约束的效率。在资源参加保险和存款保险费率统一的情形下,经营好的银行将会推出存款保险体系,经营不好的银行也要缴纳更高的保险费用,从而威胁到存款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银行体系性风险也将扩大。

4)存款保险制度本身也并非没有成本。对银行而言,缴纳保险费用将会增加其运营成本,减少利润。对存款人而言,银行会将存款保险的费用间接转移到储户身上。对存款保险机构来说,其也存在自身的运营成本,也有自己的利益,有可能将自身利益置于存款人和纳税人的利益之上,这样处理问题是就会产生利益倾向,从而出现问题。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

首先,《存款保险条例》与银行公司治理和存款人保护法律关系的协调问题。相对一般公司的债权人而言,存款人在银行中地位更重要,债权风险更高,其利益保护更应该得到高度重视。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缺乏对银行的经营管理人员的特别约束,银行经营管理人员不对银行经营失败承担个人民事责任。因此,有必要在《存款保险条例》中,确立存款保险公司参与投保银行公司治理的权利。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还需要与直接保护存款人的春款准备金制度和最后贷款人制度相协调。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后,在投保银行增加存款保险费用的支出后,法定存款准备金缴纳比例可相应调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明确存款保险理赔与中央银行再贷款的范围,划清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与村拨款保险制度出资救助的时间和顺序,处理好两者在解救银行危机时的关系,并明确再贷款不能纳入存款保险理赔的范围,以防止政府和中央银行子向存款保险机构转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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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存款保险条例》与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协调问题。第一,要理顺存款保险公司与人民银行的关系。一是要确定存款保险公司独立于人民银行设立;二是要确立二者的协调关系,避免职能交叉和加重银行接受监管的负担。第二,存款保险公司的职能还应与银监会进行区分。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业审慎监管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可能引致监管者的道德风险,需要赋予存款保险公司一定的监管职能,与银监会的银行监管职能相协调应相互制约。而对于监督存款保险公司,需要以法律规定对存款保险公司的透明性要求和刚性的问责制度,存款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接受独立审计并定期向政府和公众报告,存款保险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对运营失误承担责任。存款保险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于其董事会,应通过立法确保存款保险公司董事会成员具有广泛的公共利益代表性和高度的专业性。

再次,《存款保险条例》与问题银行处理和银行市场退出法律体系的协调问题。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问题银行进行处理和安排问题银行退出市场。我国应通过立法将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方式进行统一规定,赋予存款保险公司在解决银行退出市场过程中的相关权限,在《存款保险条例》中应详细规定存款保险公司在权限内具体处理问题银行的职责。

6、对我国民间借贷改革的一些思考。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间资本借贷进行融资的发展改革的建议 (一)宏观层面的建设 1:政策方面:

国家要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个人创业的扶持力度,面向中小企业管理的国家机构是设立在国家经贸委内部的中小企业司,其基本职能包括:一是制定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二是指导中小企业改革发展;三是组织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四是促进和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就目前而言,各省各地区面向中小企业的管理机构还不健全,目前最为重要的工作是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理顺中小企业管理体制,尽快明确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负责本地有关中小企业的发展指导工作,充分履行职能,协助中小企业获得贷款,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对个体工商户借贷管理,国家可以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或委员会,凡是要申请创业资金的个体户,必须提供详细的创业计划书,分出每个阶段资金的需求情况,及还款计划,这样国家可以让银行等经济管理机构分期考察申请人资金使用情况和创业进度给予指导,再分拨下一批款项;当个人在国家的帮助下创业成功并稳定后,可按之前协议分期还款。只有国家在协调需要资金的企业及个人能从银行等金融机构代出款来,才能有效遏制非法集资创业的违法行为。

2:经济方面:

国家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稳定市场物价和金融秩序,提高银行存贷利率,收回超发货币,控制通货膨胀;设立物价监控体系和举报中心,严厉查处非法囤积哄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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