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字体维权公司,身为法务如何应对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6:11:4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面对字体维权公司,身为法务如何应对

原创:紫风清凌公司法务联盟今天

“三问”字体维权公司 字体侵权抗辩

近期,笔者所在单位先后收到两家字体产品公司的维权函件,均称我单位在微信、微博等公众平台上进行商业宣传时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字体,应向其支付授权使用费,云云。

坦白说,作为法务,收到这样的“侵权控诉”心情是复杂的。一为震惊,每日“合规”神经紧绷的我们仿佛遭遇了一场从未预见的偷袭:原来使用合法购买的商用电脑中预置的字体也会涉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二为迷惑,该“侵权指控”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作为“无辜”的使用方,我们是否只能乖乖就范——按照其告知的价目表支付高额的授权费用?

笔者自知对知识产权法理论知之甚少,只能求助于判例研究。几个案例研读下来,竟生出些许“柳暗花明”的希望。总结下来,面对某些字体侵权指控,我们可以尝试如下“三问”,来进行抗辩或争取更合理的授权价格。

一问: 字库单字是否享有著作权?

字体产品公司往往会出示《著作权登记证书》,表明其对相应字库产品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身份。在“铁证”面前,被指控方往往无以应对。

然而,通常的情况是,使用方被指控的行为是使用字库中一个或几个单字(如,仅公司字号或宣传口号使用了特殊字体),而非对整个字库的非授权使用。

通过判例研读,笔者发现,法院虽会承认字库的美术作品地位,但对字库中的单字是否进行著作权保护是颇为谨慎的。

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中指出,“……字库字体属于作品性和工具性紧密结合的智力成果,在将字库字体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时,其独创性应当具备较高的独特审美的要求,亦即获得保护的字库单字,应当明显有别于已有的公知字体。……对运行字库软件输出的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逐一进行判断。如果字库单字的保护标准确定得较低,有可能很难将其与已有字体区分,造成混乱状况,防碍公众对已有字体工具的正常使用,阻碍对文化的传播。故只有体现较高独特审美,并能够与已有字体明确区分开来的字库单字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美术作品加以保护。”其它法院也曾在此类案件中表达过类似的意见。

因此,面对有关字库单字的侵权指控时,我们可以此为据,质疑相应的单字缺乏构成美术作品的独创性,釜底抽薪地否定其侵权指控的合法性。

二问: 是否对字体使用进行了明确的限制?

某些字体产品公司会与微软公司合作,授权微软公司将其特定的字库嵌入到电脑操作系统当中。这样,购买到包含正版微软操作系统和软件的公司/个人就当然认为其有权使用软件自带的字体。然而,这一前提并不能阻却字体公司的维权自信:“最终用户仅可将字体用于屏幕显示和打印输出,电脑系统中有明确声明!将字体用于商业宣传要获得另行的授权!“

那么,字体公司的上述声明是否当然为法院认可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述案”的民事判决书中指出,“对汉字字库产品这类知识产权载体,在产品权利人无明确、合理且有效限制的情况下,购买者对屏幕上显示的具体单字进行后续使用的行为属于购买者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经过权利人的默示许可。”本案中,虽然设计公司购买的方正字库光盘的许可协议中包含仅许可使用者对字库中具体单字进行“屏幕显示”和“打印输出”、对其他著作权均作保留的声明,法院并未因此认定这就是“合理的限制”。那么,什么才是“明确、合理且有效的限制”呢?法院认为,“依据购买者的性质将产品划分为个人版(或家庭版)与企业版,以区分商业性使用与非商业性使用行为通常应视为合理的限制。”

那么敢问字体公司:公司购买的商用电脑包含了正版的微软操作系统和软件,员工在调用该字体时并未出现版权提示,仅在贵司多方导引下方能找到极其隐蔽的版权说明,这怎可称得上“明确、合理且有效的限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