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7 17:26:0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xxxx(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xxx(有限合伙)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太原市xxx路xxx号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xxx

第四章 出资总额:xxx万元

第五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X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XXX

住所(址):太原市XXXX街XX号 证件名称:身份证证件号码:

以货币形式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XX%,于XXXX年XX月XX日之前缴清。

普通合伙人:XXX

住所(址):太原市XXXX街XX号 证件名称:身份证证件号码:

以货币形式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XX%,于XXXX年XX月XX日之前缴清。

2、有限合伙人:XXX

住所(址):太原市XXX街XX号 证件名称:身份证证件号码:

以货币形式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XX%,于XXXX年XX月XX日之前缴清。

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普通合伙人:XXX XX%、XXX XX% 有限合伙人:XXX XX%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担:

普通合伙人:XXX、XXX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XXX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三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执行事务合伙以人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委派其他人代表本合伙企业对外进行业务联系; (三)制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计划,财务计划;

(四)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以及人事任命、报酬事项;

(五)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如违反本合伙协议以及越权行事,其他合伙人有权提出异议;合伙人提出的异议未纠正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终止其执行合伙事务,并实行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决定企业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布死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五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

交易。有

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十九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